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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对治安管理处罚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作出了规定,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如果本法已经做出了专门性规定,就应该适用本法,如果本法对某个事项未作出专门性规定,那就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分析本法与《行政处罚法》在处罚程序规定上的特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本法中有规定,《行政处罚法》中没有相应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这种情况有的属于该规定是为适应治安管理本身的特点而设定,或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增加了一些规定或者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第二种情况是,本法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基本一致。这种情况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规定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当事人应当知道。虽然在《行政处罚法》中已经有规定,但在本法中予以重申,既有利于当事人知悉和保护自己的权利,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便于公安机关执法时遵守和引用。
第三种情况是,本法中没有规定,需要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主要是考虑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已经比较详尽,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更为适宜,而且在本法中再作重复性规定也无必要。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的这个规定,既有明确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准据法的作用,还有一种兜底的含义,即本法有关处罚程序规定的未尽事宜,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这就可以防止因立法的疏漏而导致无法可依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