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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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第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规范和保障治安管理处罚权的行使。社会秩序,是指统治阶级规定或确定的为了维护社会共同生活而要求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在我国,社会秩序是由法律、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善良风俗等组成,内容广泛,最集中表现为公共场所和某些重点地区的治安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法的第三个目的体现了对治安管理处罚权既“规范”又“保障”的双重目的,不可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