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求索与呐喊(评论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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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建设

行政法制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静态方面说,行政法制是指规范人们在行政领域内各种行为的法律和制度的系统;从动态方面说,行政法制是指由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政守法各个环节构成的行政管理法制化的过程。

行政法制的提出是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它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依法管理”,即管理者根据法律进行管理。法律严格规定管理者的权限和职责,规定管理者应该做什么,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二是“以法管理”,即管理者运用法律进行管理,以法律规定被管理者的行为规则和控制措施。

目前,我国行政法制还很不健全、不完善。就行政立法来讲,很多必要的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出来,现在也还没有一部比较集中地综合调整某一领域行政关系的统一法律文件,如行政组织法、国家工作人员法、行政立法程序法、行政执行程序法、行政奖励和行政处罚法、行政法律监督法、行政诉讼法等。单行的行政法律文件也不多(多是政策性文件),且有的已经过时;有的重复或互相矛盾,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就行政执法来说,我们的执法机关很多,但是它们中很多管辖不明,责任不清,执法的方法、程序不明。一些行政法制定出来,没有明确规定它们的执行机构和执行方法。无利可得的事(如公共福利设施、公共卫生等)无人执行;有利可图的事(如罚款、没收等)大家争着执行,且执行又无一定规划、程序。执行者可以以牺牲国家利益(如罚款放行走私物品)或牺牲公民利益(如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来为他们自己谋取私利。就行政司法来说,我们现在还没有行政诉讼法,没有统一的行政诉讼机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越权、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公民不能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请求赔偿因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越权、滥用权力行为给自己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另外,目前大量行政争议案件(如税收、经济合同管理、商标专利管理、食品卫生管理、环境保护、商品检验等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案件)的处理也没有形成和建立统一的行政裁判制度。就行政守法来说,由于我们行政立法不完备,行政执法不严格,行政司法不健全,很多人不把行政法看成是法。特别是我们有些干部,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总是认为法主要是镇压敌人的,其次是管理老百姓的,从来没有想到自己要受法律约束,从来不愿意用法律约束自己,这种特权思想成为在我国建立、健全行政法制的严重障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目前在我国整个法制体系中,行政法制还显得十分薄弱。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加强它,大力完善它。加强、完善行政法制必须同封建的思想、传统的观念以及种种错误认识进行斗争。同时,还要做大量扎实的工作:首先,我们要加强行政法制的宣传,普及行政法律常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行政法制观念,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什么是行政法制,在我国建立完善行政法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其次,我们必须大力加强对行政法制的研究。一方面,要认真组织力量翻译介绍世界各国有关的行政法律文件、制度以及有关的书刊资料;另一方面,加强对我国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多种设想和方案,供立法机关决策。再次,大力加强行政法的立法工作。行政立法是项宏大的工程,应该分若干步骤进行。第一步,先整理全部现行法律文件,废除其中已过时的规定,消除其中相互矛盾或重复的规定,然后分门别类加以汇编。第二步,制定调整当前建设和改革中出现的新关系、新问题的单行法律文件,以适应建设和改革的需要。第三步,在现有和新制定的单行文件的基础上,制定若干部局部性的综合性法典,如行政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第四步,在这些局部性法典的基础上,制定出一部具有更大集中性、更大原则性的统一法典,内容以规定程序问题为主,或称行政程序法典,或称行政法纲要。最后,健全行政执法、行政法律监督和行政诉讼的机构,使制定出来的法律真正得到执行、遵守,付诸实施。

(原载于《中国法制报》,198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