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求索与呐喊(评论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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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解决水忧患 市场加法治

我国存在严重的水忧患:目前有6个省、区人均水资源量少于500立方米,尚不足人类生存对水的起码需求(人类生存对水的起码需求是人均水资源量1 000立方米),另有16个省、区亦处于严重缺水状态。而且,这还不是问题的全部,与水资源严重短缺相对应的是,我国还存在严重的水污染和水浪费。就水污染情况而言,目前我国全国河流近一半的河水受到污染,十分之一河水的水体已丧失使用价值,其他地表水(如湖泊、池塘等)和地下水同样污染严重。就水浪费情况而言,我国农业单位灌溉面积用水量是发达国家的两倍,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更是发达国家的10~20倍(见《人民论坛》2000年第六期)。

怎么办?怎么解决我国迫在眉睫的水的问题?过去我们用了许多行政的办法,如行政计划、行政命令、行政调拨、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强制、行政制裁,等等,这些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或者缓解了一定范围的问题,但没有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水短缺(在一些地方,有人为争水而打架械斗)、水污染(在一些城市,因地下水污染,人们做饭甚至要买矿泉水)、水浪费的现象仍十分严重。

最近读《人民日报》的一篇报道《我国首笔用水权交易成交——义乌出资两亿元买来上游东阳水》(2001年2月16日)和《中国水利报》2月10日的相关报道,颇受启发,感觉到“市场 + 法治”是解决我国水问题的另一思路,是一个能较好解决问题的良策。

第一,水资源的使用权作为一种通过法律确立的权利(物权),其价值只有在进入市场交换后才可以得到更全面、更实际的体现。对于水权利(其他物权亦然),人们只有真正了解和把握其价值,才会更好地珍惜它,爱护它。人们珍惜、爱护水权利,就会尽可能减少对水的污染和浪费,充分利用水资源和节约水资源。

第二,水资源通过法律成为商品进入市场进行交换,人们即会为了扩大该商品的“货”源而不断地开源节流,会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水资源的投资;为了使该商品升值,人们会想方设法地去保护和提高水的质量。这样,就不仅能使国家的现有水资源得到充分和有效利用,而且通过改进水质和加强、改善水设施,国家还能不断增加、发展可用的水资源。

第三,法的健全、完善是水市场运作的基本条件。水权作为物权,其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必须有物权法、合同法和其他民事、商事法律的保障。水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在市场交换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必然也有某种特殊性,解决这种特殊的争议、纠纷亦必须适用特定的法律规则。此外,有权利必然有救济,水权利一旦为法律确立,就必须确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总之,水的市场必须在水的法治中运作,而水的市场与水的法治结合,就会形成一种有利于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秩序和环境。

第四, 水的法制和法治不仅限于水市场的法制和法治,水资源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资源开发、利用法、节约用水法等也都构成水的法制的组成部分,依法治水、依法节水、依法用水、依法保护水、依法管水、依法解决水的争议、依法对水权利予以救济等,亦均构成水的法治的环节和要素。水市场不仅是在水市场的法制和法治中运作,而且是在整个水的法制和法治的环境中运作。

第五,“市场 + 法治”的治水机制并不排除政府对水资源的行政管理,特别是政府的宏观调控,但是政府的管理必须建立在市场和法治的基础上。政府制定有关水的政策和采取有关水的行政措施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和相对人的水权,必须遵守水的实体法和管理水的程序法。行政管理如果离开市场,就会扼杀相对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行政管理如果离开法治, 就会变成专制和滥权。当然,市场如果没有适度的管理,其运作秩序亦难以保障;法制如果没有适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去执行和运作,法治机制亦难以实际形成。

“水忧患”是我们现在已经面临,而且在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有关国计民生的极为严重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重大问题,我们可以有不同的思路,不同的对策。但“市场 + 法治”的思路与对策具有明显的优势,义乌-东阳水权交易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种优势。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0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