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求索与呐喊(评论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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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1996年年会综述

1996年12月中旬在杭州市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1996年年会,重点讨论了依法行政的有关问题。现将会议论文和代表讨论中提出的有关观点综述如下:

一、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有学者认为,法治是和民主相联系的,政府必须根据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办事,而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就是法律,故政府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法治意味着保护人权,而行政权是一种最广泛、最经常、最直接涉及人权(公民权益)的权力,为了保护人权,就必须以法律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法治的目的是维护正义,维护社会、经济的合理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和人民福利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担负着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对整个社会生活进行管理的广泛职能,要保障政府有效和正确行使职能,就必须以法律规范政府的行为,使之依法行政。 二、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政,并且要求政府依法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许多代表认为,政府依法行政,首先,应依法定权限行政,即遵守行政组织法关于行政机关职权的规定,不得实施法无授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实施法有授权的行为,也不得越权行政,不得超过法定权限实施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为了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办事,许多代表建议加强我国行政组织法的立法。至于组织法的立法时机,代表们则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时机已经成熟,现在即应抓紧起草;有的则认为目前时机尚不成熟,要待整个机构改革完成以后再进行行政组织法立法较为适宜。

其次,依法行政的“法”还应包括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法的基本法是行政程序法。有的代表认为,在现代社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不可避免,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实体法难以发挥效用,唯有程序法具有优势。有的代表认为,以程序法规范政府行为是现代民主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要得到保障,平等竞争的环境要得到保障,政府行为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规范化程序;有的代表认为,法治的核心在于对公权力进行合理而有效的规范,而通过一系列程序法律制度规范与制约行政权合理地运作与行使,以实现行政法治,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为关键的一环。此外,有的代表还从保障行政管理的科学性,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论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促进政府依法定程序行政的必要性。对于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方式,代表们则有不同意见。大多数代表主张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以保障行政法制的统一;也有少数代表认为,目前我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时机还不成熟,条件还不具备,主张先搞分散的单行的程序法律、法规,以后条件成熟了再搞统一的法典。

最后,依法行政的“法”还应包括责任法。政府不仅应依法行政,而且还应依法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许多代表提出,民主和法治体制下的政府应是责任政府,政府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其政策失当行为应承担政治责任。为此,国家应制定监督法和责任法。

三、行政诉讼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依法行政必须要有司法保障。对于违法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赔偿责任),这种途径比其他任何途径都能更有效地对行政行为实施法律监督。一些代表认为,行政诉讼不仅能使违法行政行为得到追究,使行政相对人被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权益得到救济,而且通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公开审理,能使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得到依法行政的法制教育。还有的代表提出,行政诉讼除了对依法行政具有保障作用以外,还对依法行政具有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许多代表认为,目前行政诉讼存在着种种困难,一些行政机关领导不是配合、支持法院进行行政审判和对依法行政予以监督、保障,而是设置障碍,干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为此,他们呼吁加强对公民,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民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普法教育,以排除干扰,保证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常运作。

(原载于《法制日报》,199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