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文化产业与特色文化产业
第一章 文化资源与特色文化
一 文化的界定
文化在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中的重要性日益显著,集中体现在国家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方面战略的不断强化和推动。然而“文化”又是一个抽象而复杂的概念,学界对“文化”一词的含义也有很多讨论,很多学者从不同视域探索了文化的意涵。
从文化界定的范式来看,可以从三个维度对其进行界定:一是实体主义文化,这一文化定义使得文化和自然相对应,认为文化包括人类创造的一切产品;二是规范主义文化,即文化是调节人类行为的价值规范系统;三是表现主义文化,认为文化是一套表象和表征系统,比如语言和文学就可以被视为一种文化。
英国文化学者雷蒙·威廉斯将文化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文化可以指“智力、精神和美学发展的一般过程”;第二,文化是“一群人、一个时期或一个群体的某种特别的生活方式”;第三,文化可被用来指涉“智力,尤其是美学所创造的作品和实践”。上述三个关于文化的论述分别将文化定义为“过程”、“生活方式”与“实践”。其中,第三个定义——文化作为指意实践——将诗歌、小说、芭蕾、歌剧和美术都纳入考察的范畴,文化也被具象为某些特定的产品形态。[1]相比之下,将文化视为一种“过程”或“生活方式”则更为抽象。因此,在区域特色文化产业的发展中,需要考虑将这类抽象的文化资源具象化。
1952年,美国文化学专家克罗伯和克拉克洪在《文化:一个概念定义的考评》一书中收集了166条关于文化的定义。这些定义来自人类学家、心理学家、经济学家、地理学家等。这些定义可以被划分为七种类型,即描述性的、心理性的、结构性的、遗传性的、行为规范性的、历史性的以及不完整性的。[2]
在各种关于文化的定义中,文化的内涵通常包含两类元素,一是“人类行为”,二是“地域差异”。首先,关于文化的定义强调“人”在文化塑造中的主体地位,即人创造了文化,人类社会也以文化的方式存在。有学者从四个角度对文化进行了阐释:一是“成果论”,即凡是人创造的一切成果都可以被视为“文化”,包括知识、宗教、艺术、风俗等;二是“能力论”,即文化是人类能力的一种表现;三是“精神论”,即文化是和物质相对的人类精神发展的总和;四是“行为模型论”,认为文化是一种人类行为的形式,只有人类才拥有文化。[3]在人类主观能动性的作用下,文化不断地流动、扩大、变化、创新,个人可以成为文化的载体,同时也是文化在不断创新中的变体。[4]
其次,“文化”往往和“差异性”相勾连,文化的差异性源于文化要素的不完全流动,这种不完全流动受制于区域特征。在拉丁语中,cultura的本义是土地耕耘,印欧语系在cultura的基础上,逐渐演化出culture(文化)这一英文单词。如今,culture一词仍然具有耕种、耕作以及栽培的含义。这些词语的背后依旧保留了“本土”和“本地”的意味,折射出文化的地域差异性。有学者认为,文化要素是不完全流动的,比如地形地貌、土壤、水文和气候,这些不能流动的文化要素,影响了人类创造的文化和文明。[5]
综上,“人类行为”“地域差异”构成了文化一词的重要意涵。前者关注人的主观能动性,后者关照区域资源的差异。不同的人群创造了不同的文化,不同的人群居住在特定的区域,分属于不同的民族或者群体;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结合,创造出具有差异性、多样性和独特性的区域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