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三十年(1978~2008)(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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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2007年至今: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期

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召开。十七大报告是党的最新的纲领性文件,被誉为一篇光辉的法治报告。

十七大报告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集中阐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要推进依法行政;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十七大报告还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构建和谐社会,弘扬法治精神,是十七大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弘扬法治精神。

十七大报告对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给出回答,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不仅有专门篇幅谈到民主法治建设,而且十七大报告通篇充满法治精神。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必须弘扬法治精神、崇尚法律权威,必须厉行法治、笃行法治。十七大报告最为关键的是为今后的法治建设做出宏观部署和指导。报告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十七大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26]这为今后的法治建设指出了目标——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同时指明了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三十年之际纪念改革开放,既要追往昔,更要思来者。在经历了1997—1999年的方略立法转化期、1999—2002年的方略发展完善期和2002—2007年的方略深入推动期之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入全面落实期。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实际进行大胆的理论创新和积极的实践探索。[27]未来的中国法治,将按照十七大精神,切实地把十七大提出法治建设的重大任务落到实处。


[1] 王家福,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蒋熙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2] 李步云:《中国法治历史进程的回顾与展望》,《法学》2007年第9期。

[3] 王家福:《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中共中央法制讲座汇编》,法律出版社,1998,第116页。

[4] 肖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形成和发展》,《求是》2007年第20期。

[5] 孙振雷:《依法治国的宪法性思考——兼论江泽民同志十六大报告的法治精神》,《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6] 文正邦:《关于我国法制发展战略的思考》,《现代法学》1993年第2期。

[7] 王贵国、梁美芬:《一国两制:从理论到实践》,《太平洋法律和政策期刊》(第7卷)1998年第2期。

[8]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第352页。

[9] 《香港基本法成功实施》,《瞭望新闻周刊》2007年第26期。

[10] 吴邦国:《深入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把“一国两制”伟大实践推向前进》,《中国人大》2007年第11期。

[11] 曹康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求是》2003年第10期。

[12] 童之伟等整理《党的十六大后中国的宪法与法制发展》,《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13] 李步云:《中国法治历史进程的回顾与展望》,《法学》2007年第9期。

[14] 杨绍华:《十六大以来我国依法治国的新发展——访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袁曙宏》,《求是》2007年第14期。

[15] 杨绍华:《十六大以来我国依法治国的新发展——访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袁曙宏》,《求是》2007年第14期。

[16] 李龙:《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光辉历程——兼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历史地位》,《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期。

[17] 袁曙宏:《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创造性结合的蓝本——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理论精髓》,《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

[18] 袁曙宏:《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创造性结合的蓝本——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理论精髓》,《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

[19] 应松年:《导言: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与使命》,载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第7页。

[20] 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是研究落实十六大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向中央提出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建议,二是组织经中央批准的司法改革意见的实施。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法委员会设专门的办公室,由中央政法委机关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主要是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决定,组织、推动和协调司法体制改革的研究工作,组织重大改革措施的论证和试点,向领导小组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检查督促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司法体制改革的工作进展情况。

[21] 根据十六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七项任务,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内组建七个专题研究小组,2003年全面开展调研,听取地方党委、政法委、政法部门、法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群众的意见。2004年初形成《司法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掌握的情况和研究论证的问题》,并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开展了中外司法体制比较研究。2004年底,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形成《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

[22]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设立刑事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高级、中级法院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审委会讨论案件必要时必须旁听庭审、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审委会必须积极推行直接审理案件等。

[23] 1979年《刑事诉讼法》为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专门规定死刑复核程序,要求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盗窃、杀人、伤害、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被授权给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围绕死刑复核权是否收回存在争议,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把死刑复核权授权给高级人民法院。这并不符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不利于保证死刑案件质量。为了确保正确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同时对死刑案件的一、二审程序进行改革,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2005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宣布收回死刑复核权。2005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新增3个刑事审判庭,以备对各高级人民法院上报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启动人民法院新一轮的全面改革,明确提到收回死刑复核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9月25日发布《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了死刑、死缓案件的二审开庭范围,确保被判处死刑被告人辩护权等合法权益,开庭前要围绕上诉、抗诉理由和证据等对案卷材料重点审查,疑难、复杂、重大死刑案件应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明确了二审开庭审理重点,裁判文书须写明被告人及控辩各方意见,采纳与否应作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31日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

[24] 马克昌:《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25] 蒋熙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法治改革》,《中央党校学报》2008年第3期。

[26] 王胜俊:《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人民论坛》2007年第24期。

[27] 王胜俊:《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人民论坛》2007年第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