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业服务业人员阶层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商业服务业人员是指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娱乐、运输、医疗辅助及社会和居民生活等服务工作的人员。这一普通到人们几乎每天都需要打交道的职业阶层,在有关社会职业分层研究中却少有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阶层加以分析的研究。从以往的研究来看,对于这一职业阶层的分析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从阶级分析的视角,以对生产资料占有及生产关系为依据,将商业服务业人员归入不同阶级。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着眼于大革命时期中国社会各阶级对革命的态度,对不同阶级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在与商业服务业人员有关的阶级分析中,他将小商人与自耕农、手工业主、小知识阶层等归于小资产阶级;将店员、小贩与半自耕农、贫农、小手工业者归于半无产阶级;将码头搬运夫、人力车夫等服务业人员归入无产阶级,但认为其不及产业工人集中和在生产上重要。根据这一分析,毛泽东认为,“工业无产阶级是我们革命的领导力量。一切半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是我们最接近的朋友”(毛泽东,1991:9)。
第二种类型是从中产阶级分析的视角,根据私有产权及劳动状况,将商业服务业人员归入老中产阶级。美国社会学家莱特·米尔斯在《白领:美国的中产阶级》一书中,以当时随工业化快速发展和科层制广泛应用而日益崛起的白领阶层为研究对象,按照私有产权状况将中产阶级分为老中产阶级和新中产阶级。拥有小规模独立资产、自主经营、自食其力的小商人与小企业主、小农场主等一起被视为老中产阶级的代表。他们是一些在没有权力中心的情况下,通过自主交易实现着“在市场机遇和维持生存之间可以滑动的安全”的“绝对的个体”(米尔斯,1987:26)。延续这一思路,我国学界也将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归入我国现时的老中产阶层,并认为我国的老中产阶层并没有出现西方资本主义工业化国家中的老中产阶级衰退现象,相反在中国快速社会变迁和阶层重组背景下,老中产阶层中的中小工商业经营者还可能成为中产阶层的重要构成(王晓燕,2008)。
第三种类型是从产业发展的视角,以第三产业从业人员阶层涵盖商业服务业人员。近年来,我国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引起学者的高度关注。李路路认为目前我国阶层分布结构开始发生根本改变,“曾经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占据多数地位的农民在未来几年中将明显减少,在社会中不再拥有举足轻重的多数地位”,第二产业的停滞甚至下降,在就业结构上表现出来的就是第二产业工人规模的下降;在第三产业就业的服务业人员不仅增长速度最快,而且在规模上也将逐渐超过第二产业就业的工人。[2]据此,他认为与第一、第二产业两大阶层萎缩的趋势相反,以第三产业为主的所谓中产阶层将不仅是增长最快的阶层,而且会逐渐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成为规模最大的就业群体。李强、王昊也认为,目前我国第三产业是中产阶层的主要就业领域,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等是中产阶层占比较大、增速较快的行业,并建议,“应该遵循市场规律,面对发展阶段的客观现实,认识到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从业者在内的广大小微创业者,是我国中产阶层的重要来源之一。应该鼓励商业服务业的发展,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清除创业壁垒,降低创业和经营成本,引导广大小微创业者提升服务质量,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李强、王昊,2017)。
第四种类型是从职业阶层的视角,直接界定商业服务业人员阶层。陆学艺在《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中将这一阶层命名为“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是“指在商业和服务行业中从事非专业性的、非体力的和体力的工作人员”,并认为“由于中国目前的商业服务业还不发达,而且产业层次较低,这一阶层的绝大多数成员的社会经济状况与产业工人阶层较为类似。但在一些大城市中,在与国际较为接轨的商业服务业部门中,商业服务业人员的社会经济状况较接近办事人员阶层。随着工业化和市场化的推进以及第三产业的发展,这一阶层的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陆学艺,2002:19~20)。而在其他有关职业阶层的研究中,商业服务业人员阶层则被列入个体劳动者阶层进行分析,朱光磊在界定个体劳动者阶层时认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从事小型工业、手工业、运输业、建筑修缮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人员都统称为个体劳动者(朱光磊,1998:334)。
从以上对于商业服务业人员的不同界定视角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一职业阶层表现出其内部较大的差异性。它既可以归入不同阶级或阶层,也可以与蓝领工人、白领工人、办事人员、个体劳动者等职业阶层合并分析。正是这一较大的内部差异性,致使在职业阶层研究中,商业服务业人员阶层均未得到作为一个独立职业阶层的完整研究。而造成这一职业阶层内部较大的差异性的主要原因便是其生产资料占有及生产关系的内部差异。这一职业阶层内既有雇主、老板和自营劳动者,也有雇员和家庭帮工。就所从事行业及职业看,其同属于商业服务业,但从生产资料占有及生产关系来看,其则应分属不同职业阶层。因此陆学艺在分析这一职业阶层时,将其定名为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以排除占有生产资料的雇主和自营劳动者群体。
与其他职业阶层不同,商业服务业人员阶层中通过占有生产资料开展职业活动的比例占半数以上,而其他职业阶层中的这一比例则相对较低。根据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SS)2015年的数据,商业服务业人员阶层中,占有生产资料的雇主、老板和自营劳动者分别占14.3%和37.9%,不占有生产资料的雇员和家庭帮工则分别占45.8%和2.0%。尽管与2006年相比,自营劳动者比例有所下降而雇员比例有所上升,但总体来看,通过占有生产资料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比例仍在50.0%以上(见表1)。商业服务业人员阶层中,通过占有生产资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比例相对较高的是雇主、老板和自营劳动者。
表1 商业服务业人员阶层就业身份
在经典的社会阶级阶层分层标准中,有马克思主义以生产资料占有形式来划分阶级的经济决定论,有韦伯以身份、经济状况、政治权力来划分阶级阶层的文化决定论,有赖特以资本资产、组织资产和技术资产来划分阶级阶层的三元划分标准。与经典的社会阶级阶层分层标准不同,还有学者以职业作为阶层分类的基础。戈德索普认为职业分类及差异在人们的社会性分割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他首先以职业分类为基础,再根据市场状态(人们在劳动力市场中获得的收入、就业保障和附加利益等)把各类职业合并成几大阶级,并认为体力与非体力劳动者之间的区分是最基本的阶级分割。国内学者对于我国目前阶层分类的研究也基本延续了以生产资料占有为基础的阶层分类传统,并结合中国国情增加了体制等因素,即便是在以职业分类为标准的分层中也隐含着这一标准,因而使商业服务业人员阶层难以作为一个完整的职业阶层被加以研究。
本报告拟将商业服务业人员视为一个完整的职业阶层,从而整体描述商业服务业人员职业阶层的总体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