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公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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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纳民于轨物[1]

〔解题〕本篇内容选自《左传》,题目系选注者所拟。《左传》即《春秋左氏传》,儒家十三经之一;是中国第一部叙事详细的编年史著作,配合《春秋》编年史,记叙年代自鲁隐公元年至鲁哀公二十七年,主要记载了东周前期二百五十四年间各国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文化方面的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此处所选,是臧僖伯指出国君是将人民纳入法度行事的人,他劝诫鲁隐公不要做出有违法度的事,并在鲁隐公不听劝诫的情况下称疾不从。

五年春,公将如棠观鱼者[2]。臧僖伯谏曰[3]:“凡物不足以讲大事,其材不足以备器用,则君不举焉。君将纳民于轨物者也。故讲事以度轨量谓之轨,取材以章物采谓之物,不轨不物谓之乱政。乱政亟行,所以败也。故春蒐、夏苗、秋狝、冬狩[4],皆于农隙以讲事也。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归而饮至,以数军实[5]。昭文章,明贵贱,辨等列,顺少长,习威仪也。鸟兽之肉不登于俎,皮革齿牙、骨角毛羽不登于器,则公不射,古之制也。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皂隶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公曰:“吾将略地焉[6]。”遂往,陈鱼而观之。僖伯称疾,不从。书曰“公矢鱼于棠”[7],非礼也,且言远地也。

——《左传·隐公五年》

注释

[1]轨物:轨范;准则。

[2]公:指鲁隐公,名息姑,鲁国第十四代国君,前722—前711年在位,为其弟鲁桓公所杀。棠:鲁地名,在今山东济宁鱼台县。鱼:通“渔”,捕鱼。

[3]臧僖伯(?—前718):鲁国大夫,鲁孝公的儿子,名彄(kōu抠),封采邑于臧,因以为氏。

[4]蒐(sōu搜)、苗、狝(xiǎn显)、狩:古代对四季打猎的不同称谓。

[5]军实:战利品。

[6]略地:巡视边境。此处为隐公的托辞。

[7]书:指《春秋》。矢鱼:让渔民陈设渔具,观其捕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