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结构与有效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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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独占交易案例

一、AMD诉英特尔

1.案例概况

成立于1968年的英特尔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半导体芯片制造商,在芯片创新、技术开发、产品与平台等领域占据了领先的地位,并始终引领着相关行业的产品创新及产业与市场的发展,曾被美国评选为全球十大“最受推崇的公司”之一,在业界广受赞誉。后来英特尔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遭受了一系列的反垄断诉讼,被指控通过提供销售回扣来限制竞争,并企图通过胁迫等手段来垄断市场。

经调查,英特尔公司采用直接现金支付、差别定价和市场补贴等手段强迫戴尔、索尼、东芝等主要客户签署排他性协议,限制这些厂商购买AMD的产品。它向索尼支付巨额款项要求索尼停止与AMD公司的合作业务。英特尔公司还运用打折、补贴、提供市场开发基金等方式强迫其他主要客户(NEC、宏基、富士通)签署部分排他性协议,限制它们购买AMD的产品。根据英特尔与NEC签订的协议,英特尔必须在NEC的日本业务中占据90%的份额,AMD在NEC的全球业务中的份额也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英特尔还通过报复没有签订独占协议的厂商,包括取消优惠政策、资助这些厂商的竞争者或终止合作发展关系,强迫这些厂商与其签订协议。戴尔公司称,采购AMD的处理器有可能招致英特尔的严厉报复,而这种报复有可能影响到所有的商业链。前康柏公司CEO迈克尔·卡佩拉斯2000年表示,由于康柏购买的AMD的产品过多,英特尔停止了向康柏供应重要的服务器芯片。由于英特尔的种种做法非法阻碍了AMD参与市场竞争,惠普等电脑厂商几乎无法继续购买其他芯片制造商的芯片,只能同意英特尔独占交易的要求。

2009年5月,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共同市场协定》第82条,裁定英特尔公司在x86CPU(个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芯片)销售上滥用优势地位,并处以罚金10.6亿欧元,责令其停止已被确认为非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且保证未来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2.影响分析

(1)英特尔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独占交易行为,控制资源和销售渠道,提高进入壁垒以排斥竞争,压制竞争对手,限制潜在竞争的发展,削弱了自由竞争激发的市场活力,扰乱了市场秩序。

(2)英特尔凭借其具有垄断性的市场优势地位,不仅决定了下游合作商和竞争对手的命运,而且影响了整个产业的发展方向。比如,由于PC产业的激烈竞争,AMD于是开拓上网本市场,为了打压这种现象,英特尔推出轻薄本概念并运用其对整个产业的控制力,提高价格控制出货,极力压制上网本的发展,造成了上网本被封杀的局面。

(3)英特尔实施独占交易行为,要求电脑生产商不用、少用与迟用竞争对手的电脑芯片,导致下游厂商只能在极小的范围内进行创新,使消费者不能享有在公平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本应享有的选择权益。

3.理论探讨

独占交易契约是指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契约,它旨在限制签约的任意一方再与第三方进行交易,从而获得或保持垄断地位。一旦达成独占交易协议,生产商的同业竞争者就少了一条销售渠道,在竞争中就容易处于不利地位。独占交易行为的认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二是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独占交易行为。评定有两个原则:违法性和合理性。

通过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六种主要形式(垄断价格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拒绝交易行为、独占交易行为、搭售行为、差别待遇行为)进行研究可以发现,英特尔公司最有可能涉及独占交易行为。在此基础上,根据合理性原则,对独占交易的认定条件进行分析可知,独占交易行为实质上导致了反竞争的结果。首先,英特尔占有芯片市场80%以上的份额,无疑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英特尔在与交易相对人进行市场交易时,利用其支配地位,出于限制、阻止、遏制竞争的主观目的,采取提供高额回扣、胁迫等手段,通过以非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多种形式,造成了将竞争者排挤出该相关市场的结果,破坏了自由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竞争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应该说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独占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4.规制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经济法的核心”。公平的竞争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社会最大的社会利益,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认为,英特尔通过独占交易等形式,打压竞争对手AMD公司,试图将其赶出全球芯片市场,以巩固自身的市场地位,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这是违法的,所以欧盟委员会对英特尔公司处以10.6亿欧元的罚款。表面上看起来,数额巨大,但属于现有反垄断法规定的范围。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规定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10%的罚款。欧盟关于销售额的计算依据是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销售额,而2007年英特尔的全球销售额为388亿美元。欧盟对英特尔2002—2007年的经营行为的调查持续了将近6年时间,而当时英特尔每年的销售额都在300亿美元以上。因此无论是按照单个年度还是按照整个反垄断调查执法周期来计算,欧盟对英特尔处以10.6亿欧元的罚款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二、华润啤酒

1.案例概况

2004年3月,在天津华润啤酒掀起了一场针对啤酒经销商的整肃风暴。华润啤酒是天津市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约占该市啤酒市场50%的份额。从2004年3月开始,华润啤酒陆续向全市的200多家啤酒二级批发商发出通知,要求停止销售哈尔滨、趵突泉、豪门等其他品牌的啤酒,只能经销华润系列产品。

2004年4月1日,华润要求其二级经销商停止经销哈尔滨啤酒、趵突泉啤酒,表示如果继续经销这些品牌的啤酒,则立刻扣罚返利并停止供应华润的产品。4月26日,华润啤酒口头通知二级啤酒经销商不得销售豪门啤酒,并让经销商写下保证和承诺书,威胁它们若违反,则扣除返利。

一些批发商表示,早在2003年年初,华润啤酒就要求一些一级批发商与其签订《专营运输合同》,名义上是关于啤酒运输的协议,实际上是规定一级批发商停止经销泰达、秦皇岛公牛、豪门等品牌的啤酒。

受牵连的啤酒厂商和经销商对华润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它们认为,华润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经销商自由选择经营品牌的权利,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自由,而且使得消费者无法买到合适的啤酒,从而影响了厂家的销售额,属于不正当竞争。

而华润公司代表说,天津啤酒品牌多,市场竞争激烈,没有一家企业可以完全独占市场。华润在天津的市场占有率不到50%,不想也没有能力垄断市场。华润与经销商签订的协议中确实有限制内容,但都是双方意愿的,也是一种双向选择,符合法律规定。

2.影响分析

华润啤酒实施品牌专营导致的市场效应主要是对市场规模和竞争对手两方面的影响。(1)从对市场规模的影响看,2003年华润在天津的市场占有率不到50%,而2004年市场占有率已达到75%。但我们不能武断地认为这些变化都是由品牌专营策略导致的。(2)从对竞争对手的影响看,独占经营策略大大地压低了竞争对手的销售数量,使它们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华润啤酒整肃经销渠道,要求经销商专营华润产品是一种纵向控制策略,即独占交易。

独占交易的市场效应表现在市场圈定和效率改进两个方面。华润凭借较低的生产成本和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吸引经销商与其签订独占交易的协议,限制潜在竞争者对它造成的竞争压力。由于进入者的销售成本增加,所以其不得不提高零售价格,从而使得产品的销量减少。华润啤酒专营通过消除生产商之间的外部性、提高零售商的努力水平、帮助生产商获取终端信息、解决上下游风险偏好不同导致的激烈冲突等问题,以及激励达到了效率提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