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注评(古典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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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复检

【原文】

与前检无异,方可保明具申。万一致命处不明,痕损不同,如以药死作病死之类,不可概举。前检受弊,复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恐有连累矣。

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迁就改正,果有大段违戾,不可依随。更再三审问干系等人,如众称可变,方据检得异同事理供申;不可据己见,便变易。

复检,如尸经多日,头面胖胀,皮发脱落,唇口翻张,两眼迭出,蛆虫咂食,委实坏烂,不通措手,若系刃伤、他物、拳手足踢痕虚处,方可作无凭复检状申。如是他物及刃伤骨损,宜冲洗仔细验之,即须于状内声说致命,岂可作无凭检验申上?

复检官验讫,如无争论,方可给尸与亲属。无亲属者,责付本都[1]埋瘗[2],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如有争论,未可给尸,且掘一坑,就所簟物,舁[3]尸安顿坑内。上以门扇盖,用土罨瘗作堆,周回用灰印印记,防备后来官司再检复,仍责看守状附案。

【注释】

[1]都——宋代王安石创行保甲法,以十户为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保和大保都有长,都设保正一人,副一人。

[2]瘗——(yì,音意)埋葬。

[3]舁——(yú,音余)扛抬。

【译文】

复验的结果与初验的相同,才可作出结论上报。假使初验时把致命伤处弄错了,损伤情况不对头,比如把毒死定作病死,诸如此类,不必一一列举。初验出了毛病,复验岂能再不用心审究?如果马虎从事,就会和初验者一样要受到失职的处分。

复验所得的情况如果和初验的只有很小的出入,就可以迁就同意初验结果;如果有很大出入,就不能随便同意。因此,必须反复审问案件关系人,如大家认为初验和实情不符,才能根据复验结果,把和初验有哪些相同和不同的地方,向上报告说明。不能根据一己之见,把初验的结论随便否定掉。

复验的时候,如果尸体放得太久了,面部膨胀,且发出一股难闻的臭气,皮肤、头发脱落下来,两唇外翻,嘴巴张开,眼球突出,浑身生满蛆虫,腐烂得实在不能下手,像这样的情况,如果是用锐器、钝器、拳打、脚踢,伤在没有骨头的虚软地方,方可作“无从复验”上报。假如是锐器、钝器伤及骨头,就应该在用水冲洗后,仔细验看,并在验尸报告书上说明致命伤在哪里。一件人命关天的案子,岂能任意用“无从检验”上报了事呢?

复验官检验完毕,如果当事人都没有异议,才能把尸体交给亲属。没有亲属的,并给辖地内乡官负责掩埋,还要他们看守好,不准用火葬和使尸体拆散失落。如果当事人有争论,就不能把尸体交给亲属,可挖一个土炕,把尸体连衬垫的东西一齐安放在土坑里,上面用门板盖着,再堆上泥土作成坟堆,周围盖上石灰印,做好记号,以备日后可能再派官员来检验,还应责令地保等具状负责看守。

【评介】

上一节《初检》和这一节《复检》强调说明了尸体检验工作的重要性和应注意的问题,强调检验要认真负责,细心察究,并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初验时,一定要明确指出致死的要害部位和死因。如果是疑难案件,初验人员不得远去,还要请复验人员进行复验。

在封建时代,往往是只要谁告准了状,被告轻则挨板子、坐牢;重则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以致群众见官如见虎狼。所谓“告状切不可信”,就是告诫审判官不能轻信控告和检举材料,而应重证据,重检验结果,重调查研究,以免使无辜人民含冤受屈,遭受讼累。

为了获得证据,当时已经采用了拆骨、蒸骨和肢解尸体等检验方法。但是古人把拆骨、蒸骨和肢解尸体看作死后的大惨事,若非万不得已,是不许用这种方法来检验的。一定要尸体腐烂到确实无法从外表检验的地步,才许用“无从检验”字样,报请蒸验。

现代法医学尸体检查,可分为现场尸体检查和尸体剖验,是法医工作中极其重要的一环。法医学尸体剖验技术与病理学尸体剖验技术基本相同,但又有一定区别。后者是根据医院的要求(并征得死者家属同意)进行的,主要通过尸检观察死者各脏器的病理变化,找出主要病变,判断死亡原因,帮助临床医生认识诊断与医疗措施是否正确合理,以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医疗水平。而法医学尸体检查、剖验是根据政法机关的要求,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应用医学、法医学及有关自然科学的理论和知识进行检查,判断死亡原因,为侦查破案、起诉及审理判刑提供科学证据。两者可以密切配合,但不能简单地以后者代替前者,致使重大疑难案件的定案缺乏有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