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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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怎样理解行动与结构的关系?

这个问题与上面这个问题有一定的联系。行动这个概念涉及行动者赋予其行动的意义或者动机,涉及互动中意义沟通的方式以及社会世界在互动者之间得以确立的方式;结构则意指存在于行动者之外的各种社会设置、定型化的关系模式。大体上,持社会是一个实体的唯实论者相比于认为社会只是一个集合名词的唯名论者更倾向于强调结构对于行动的优先地位和决定作用,而唯名论者则更倾向于强调行动者的自主性、主体性。当然,这只是就一般倾向而言,实际上,在行动与结构的关系上,持绝对的结构决定论或行动自由论的学者是极为罕见的,通常,人们往往一方面注意到结构制约和行动自由之间的紧张,另一方面则在这种紧张关系中发现结构与行动之间的“互构”,即既有结构对行动的约束以及行动对于结构之生成、变迁的作用。由此,不少学者努力寻求揭示说明这种结构和行动“互构”的方式。典型的如上面所说努力调和唯实论与唯名论之对立的齐美尔。在说明“社会交往的形式”这一他的核心概念时,齐美尔指出:“人类创造了社会交往的形式,但这不是唯一的逻辑可能性。……但由于人类社会交往的事实,我们很容易误以为直接或间接的社会学范畴,是唯一而且普遍适用的我们借以思索人类体验内容的范畴。” Simmel, G. On individuality and social forms.ed.by Donald N.Levin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1, p.36.在他看来,涂尔干的“社会学主义”在我们理解个体的体验上是不可取的。个体并不仅仅只是社会的。“社会化的事实使个人处于双重的地位上。我从这种双重地位出发,认为个人被包括在社会里,而且同时与社会相对峙,是社会的有机体的一个环节,而且同时本身又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的整体,是一种为社会的存在和一种自为的存在。”齐美尔:《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个体既在社会之中,又在社会之外;既是社会的产物,又是自主生活的产物;既为社会而存在,也为自己而存在。于是,齐美尔一方面依据生命哲学的基本图式而指出:“创造性生活不断地产生出一些不是生活的东西,一些会摧毁生活、用自己强有力的声音对抗生活的东西。……这一悖论是真正的、无所不在的文化悲剧。”齐美尔:《时尚的哲学》,费勇、吴译,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年版,第175页。另一方面则又认为,当个体在社会之外,作为为自己而存在的自主生活的主体时,他的主观精神和行为总要设法抗拒和冲破外部客观世界对他的压抑和侵蚀,无论这个外部世界是多么强大,也无论这种抗拒是多么有限和多么个体化。参见王小章:《齐美尔的现代性:现代文化形态下的心性体验》,《浙江学刊》2005年第4期。

齐美尔主要强调了结构与行动之间的紧张,这种紧张一方面表明了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能用谁决定谁的方式来理解,但同时也还不是对彼此“互构”之方式的一种正面说明。当代社会学家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种正面的说明。吉登斯认为,我们无法像了解自然世界中的客体那样来了解社会,因为社会仅仅存在于人类自身的创造和再创造行为中,而我们在创造社会的同时,社会也创造了我们。社会学研究的焦点就是结构化,也即通过行动构成结构而行动又被结构性地构成的过程。社会不是一个预先给定的客观事实,而是由社会成员的行动创造的,但行动者不能完全自由地选择如何创造社会,而是受制于他们无法选择的历史位置的约束。结构就是循环反复地卷入社会系统再生产的规则与资源,它不外在于行动,而同时是行动的结果和中介。作为行动的中介,结构既制约行动,也通过提供资源而促成人类行动。“考察社会系统的结构化过程,意味着探讨诸如此类的系统在互动中被反复生产出来的方式。这些系统的基础,是处于具体情境中的行动者可以认知的活动。这些行动者在行动时,利用了丰富多样的行动情境下的规则与资源。结构二重性原理是结构化理念的关键……。行动者和结构二者的构成过程并不是彼此独立的两个既定现象系列,即某种二元论,而是体现着一种二重性。在结构二重性观点看来,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相对于个人而言,结构并不是什么‘外在之物’:从某种特定的意义上来说,结构作为记忆痕迹,具体体现在各种社会实践中,‘内在于’人的活动,而不像涂尔干所说的是‘外在’的。不应将结构等同于制约。相反,结构总是同时具有制约性与使动性。”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9-90页。

虽然不像吉登斯的结构理论那么有影响,但是,在融合相对突出行动主体性的乔治·赫伯特·米德的符号互动论和比较偏重于结构制约作用的结构角色理论的努力中,由美国学者S.斯特里克提出的一个分析框架对于我们理解行动与结构之间的“互构”关系同样比较有启发意义。该分析框架的基本思想是:

(1)个人行为倚赖于一个被命名、被归入特定等级类别的物理和社会环境,名称或分类语即表明了在互动中产生和形成的共享的行为期望。通过和他人的互动,个体学会了分辨和互动有关的对象,也学会了如何对这些对象作出反应。

(2)互动中习得的分类语标明了位置(positions),即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的、形态化的一面,共享的行为期望或者说角色,即附着于这些位置。

(3)位置与角色部分地构成了社会结构,在这一结构的脉络(context)中行动的人们彼此以位置的占有者命名和称呼,借助于此,他们实践着对于彼此行为的期望。

(4)在这样的脉络关系中,行动者们也同样以位置的占有者看待自己,这样,本来作为位置标示的名称又成了自我概念的一部分,并建立起关于个体自身行为的内在期望。

(5)在情境中,人们利用对情境、对他们自己、对其他参与者以及与互动有关的情境特点的分类语来定义情境,进而利用该定义来阻止自己在情境中的行为。

(6)由于互动牵涉许多人对情境的定义,也由于先前的定义可能会限制后来的定义,因而,社会行为不是由这些定义所给定的,而是角色塑造过程的产物。角色塑造过程虽然由对情境的初始定义形成的期望所发动,但却是在互动中那敏感、微妙的试探性交流(probing interchange)中逐渐展开的,在这种交流中,互动双方可以随时调整、改变互动的形态。

(7)围绕着互动情境的更宏大的社会结构背景,将影响角色塑造的弹性,就像它制约进入被设定的角色的因素一样,结构对于角色和角色扮演的变异都有不同程度的开放性,所有的社会结构对于情境定义的种类也有一定的限制,从而也相应地限制互动的可能性。

(8)情境定义、用于定义的分类语、互动发生的可能性等等的变化是在角色塑造的弹性内发生的,这种变化反过来也能导致互动发生于其中的更宏大的社会结构的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