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简明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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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主义探索的制度成果

古人云:“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制度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作为一种崭新的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历经艰辛曲折,来之殊为不易,凝聚着无数中华儿女的心血和智慧。它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团结带领人民经过长期实践探索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坚实的实践基础。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先后在根据地建立了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抗日民主政权中的“三三制”等,对适合国情的政治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先后提出了“工农民主”“人民民主”“新民主主义”等民主概念,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并先后以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参议会、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实践形式和组织形式,创造适合中国国情、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实现形式。这些主张和实践,与当时国民党独裁专制的统治制度形成了鲜明对照,反映了人民的意愿并得到人民的拥护。1945年7月,毛泽东在与著名爱国民主人士黄炎培等人的谈话中,特别指出,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革命的历程中已经找到了一条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第746页。

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夕,在中国共产党民主建政的号召下,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共同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按照民主原则共商建国大计,确立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的政治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中国实现了从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政治、近代以来照搬西方民主政治模式的失败尝试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人民民主政治的伟大跨越。我们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及与这些制度相适应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形成奠定了制度基础。

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自下而上地逐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此前经过全国人民广泛讨论并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制度,确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人类民主政治发展史上前无古人的创造,没有现成经验可循,发展也非一帆风顺。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起,受“左”的思想的干扰和影响,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也经历了坎坷和曲折。特别是历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使中国的民主政治走了大弯路,在此期间实行的所谓“大民主”,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削弱了党的领导,给党、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灾难。1978年12月,党通过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拨乱反正,纠正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开启了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历史新时期。在邓小平的带领下,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开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探索。在邓小平倡导和推动下,我们进行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逐步废除了领导职位终身制。198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用宪法的形式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程。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探索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和现实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律,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理论提高到了一个新境界。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通过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扩大和保障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近几年来,党和政府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方面,建立健全了对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机制,并且着力狠抓落实,加强执行力的建设。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立法速度加快、质量提高、过程公开,人大代表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得到进一步落实;基层民主建设取得很大进展。同时,党内民主进一步扩大:党中央发挥表率作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汇报工作,中央的重大决策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征求意见,进行了党代会常任制等党内民主的改革试点。2011年,我国向世界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标志着中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同时这也是一种郑重的宣示:中国坚定不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纵观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我们党始终能够及时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最终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党的十八大对这一制度作了精辟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

“看似寻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却艰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90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这一制度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是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