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研究:以内蒙古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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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简单的建议

理想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应当在法律和经济上保障国家或全民的利益,这也是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核心理念。研究并改革目前的税费制度和分配制度,推动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研究,是矿产资源开发中最重要的一个课题,建立新型的矿产资源利益体系已成为目前的重中之重。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在法律上体现全民的利益

国家通过设立矿业权制度,通过出让矿业权(其性质类似于不动产的出租),以获得矿产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完善矿业权管理体制,改革权属不明晰的制度,例如矿产资源税费中的政治权利和所有权等,做到各权益主体公平分配剩余收益,解决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分配不公的问题,提高全民的福利。

(二)分配上形成税、费、租等财政工具的组合,来降低负外部性

研究矿产资源开发和收入分配机制及支出方向,提高地方的分成比例,并重点向矿产资源原产地倾斜;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准入门槛,加大地方国有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扶持力度,增加地方的财政实力;建立央企在地方的登记注册制度,将央企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留在地方,有利于地方解决环境破坏等负外部性问题;政府通过行政干预,选择计划、规划、投资、财政等不同调控工具,形成最佳的税、费、租等财政工具的组合,来调整矿产企业的利润水平和整个产业链的利润分配;降低负外部性,实现全民的利益。

(三)对矿区农牧民的补偿应变为农牧民的剩余索取权

在矿产资源开发的过程中,企业投入了资金、设备等有形、有直观价值的资本,而当地农牧民在开发中失去的土地、水、林木等资源(尚且不说直接开采的资源)也完全应当被认为是当地农牧民投入的成本。从投入与收益理论角度讲,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同样应当体现在这些农牧民身上,而不应当由资金投入者独享资源利益。因此,对农牧民的补偿应变为赋予农牧民剩余索取权,给他们平等发展的机会,改善他们的境遇,让他们共享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好处,增强他们对国家的认同感。

(四)通过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来实现生态文明

尽快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使矿业权的取得成本、环境成本等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得到完全体现。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必须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治理谁收益”的原则进行动态的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加强环境监管,提高生产环节的废弃成本、排污成本和消费环节的废弃成本,努力实现生态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