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内蒙古自治区采矿业中的利益分配
“十一五”以来,内蒙古自治区的传统资源型产业如原煤和电力都保持了较快增长,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成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2012)。
(一)采矿业成为规模以上工业的主导产业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资料显示,“十一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工业总产值由2006年的4041.0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13406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31.2%。工业企业利润由2006年的348.7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1668.2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48.3%。
2000年以后,采矿业成为内蒙古自治区的主导产业。其中采矿业工业总产值由2000年的105.18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3487.5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由2000年的14.04%增加到2010年的26.01%。规模以上的采矿业的利润由2000年的1.60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774.8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利润的比重由2000年的9.94%增长到2010年的45.89%。
据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数据推算,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累计同比增速维持在50%上下,但占工业总产值26%的采矿业,其利润占规模以上工业利润构成的45%。
内蒙古2010年规模以上采矿企业中从事采矿的从业人员为356600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2011)。非国有企业的产值约为采矿企业总产值的2/3,非国有企业实现的利税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和集体企业的1.5~2倍。
内蒙古规模以下的个体、私营、个人独资采矿企业实现产值为289.07亿元,利润为64.22亿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为7.12亿元,上缴增值税23.34亿元,从业人员为8030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2011)。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全部采矿企业完成产值3776.5943亿元,实现利润808.9972亿元。
(二)内蒙古采矿企业利益分配链
中国从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19年间,对这些税、费分配比例进行了多次调整,最终形成了现在的政府间的分税体系。
1.主要税费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分配链
矿山企业目前直接分配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和资源税,除了这些税种外还有政府性收费。和税收相比,政府性收费不是很高,在管理方式上比较特殊,有参照税收方式在征收环节直接划分的,也有地方政府征收后,定期在政府间按规定比例进行结算的。由于是由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去征收,随意性很大。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中央与省、直辖市按5∶ 5分成,中央与自治区和部分省份(包括贵州、云南、青海)的分配比例为4∶ 6,这是国家税费政策中唯一明确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益分享机制的优惠政策。矿产资源补偿费率按矿产资源种类进行分档,大体为矿产资源品销售收入的1%~4%,平均为1.18%,由地质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征收,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和寻找新的矿产资源。
探矿权使用费按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煤矿维简费是为了确保煤炭简单再生产而由地方政府收取的非税款项,内蒙古依据企业类型收取不同的煤炭维简费,地方企业收取10.4元/吨,央企为4元/吨。
在县、乡煤炭公路维改费方面,财政部规定,煤炭企业每吨原煤不超过2元,对通过铁路等方式运输而不经县、乡煤炭公路运输的煤炭产品不计提。
排污费是用于污染治理的专项性收费。对于以上5项政府性收费,企业作为管理费用计入开采成本。
2.主要的分配环节
按照现行的税费制度,这一环节主要包括中央、省(自治区)、企业所在地政府和企业。
中央企业所得税。由当地国税部门代征,直接进入中央财政,全部归中央所有。其税后利润,通过报表汇总的方式,上缴给总部,由总部缴入当地税务部门。
地方企业向当地国税部门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这部分税收中央与地方按照6∶ 4的比例分成,企业一般不向地方上缴利润。
股东收益。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企业出资人通过税后的股权取得股东收益。
税后留利。按照《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企业税后利润扣除股东分配收益后的收入,作为企业发展资金,这部分收益属于企业所有。
(三)内蒙古采矿业各利益主体利益分配
内蒙古的矿山企业过去主要以国有企业为主,20世纪90年代后出现了一些小型私营个体采矿企业,90年代末,地方一些国有和乡镇矿山企业开始转制,使国有资本的比例在采矿业中下降。本世纪初央企进驻后,不断地整合个体、私营矿山企业;同时,随着矿产资源价格的上涨,内蒙古一些非资源性企业都开始圈占矿产资源,进入矿产开发行列,使得国有资本在采矿业中所占的比例又开始上升。
目前,内蒙古国有或国有控股采矿企业股权非常复杂,国有或国有控股采矿企业大都是上市企业,国有资本占有率为51%~70%。随着股市的变化,国有资本占有率也在变化,这里还是按照保守原则最大值推算,国有资本占有率为最大值70%。
依据调查时地方政府部门的推算,如果按照资本占有率,央企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所占的比例可能在70%以上,如果按照企业数量,央企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的比例应该在60%以上。这里是采用保守原则最小50%推算的,但并不影响本研究的结论。
在内蒙古自治区采矿业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链中,非国有资本收益包括统计年鉴中按所有制划分的非国有采矿企业的资本收益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非国有部分的资本收益,国有资本收益主要是统计年鉴中按所有制划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要是城市建设税、消费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消费税,央企和地方企业都100%划归了中央财政,资源税中的盐税100%划归中央财政。根据实地调研,部分统计数据按照最保守原则计算,全部采矿企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20%划拨到中央财政。
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全部采矿企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为92.9589亿元,应缴增值税为304.8754亿元,应缴所得税为209.7493亿元。
企业的利润一般不在地方政府间分配,按照税费收缴、实现利润等实际统计数据,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央企和地方企业的国有资本的占比来推算的,这里的劳动者报酬企业作为工资计入了生产成本。
分析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采矿企业的各利益主体的收入分配,排在第一位的是非国有资本净收益,为466.28亿元,第二位是中央财政税费收入,为388.62亿元,其后依次为地方财政收入218.96亿元、央企和地方国有资本净收益81.51亿元、劳动力报酬48.14亿元。
(四)内蒙古采矿业利润和全社会收入比较
在世界主要矿产大国,矿产资源利润被并入了总体预算。在绝大多数国家,矿产资源利润都在中央(联邦)和地方政府之间分享,但在少数情况下,地方原住民也会以土地最初居住者的身份,获得矿产资源所有权和享用权。例如美国的《阿拉斯加原住民土地解决法》中规定原住民对利益的分享,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的《少数民族权益法令》明确当地少数民族的利益。还有政府与地方社区分享的案例,如加纳和纳米比亚这两个国家建立了矿物发展基金,从中拨出部分矿产资源使用费,返还给直接受到采矿活动影响的社区居民。那些预算程序完善、财政制度稳健的国家为了子孙后代的收益,通常都将储蓄和跨代的转移作为更为重要的目标。有的国家通过设立矿产资源利用信托基金来完善对矿产资源利润的管理,促进持续的发展。基金的设立目的是为可耗竭资源寻求一个可持续的替代经济进行融资,从而保证子孙后代可继续享受资源带来的利益。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2009)对鄂尔多斯的资源开发活动进行调研后提出:“目前的中国经济分配制度并不完美,许多领域的分配方式还正在探索过程之中。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方面,更处于一个初级的阶段,连什么人应当分配、在多大范围内分配都还认识不足,更不用说完美的利益分配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2010年内蒙古采矿业非国有资本收益是内蒙古全区农牧民纯收入总和的5.45倍,是内蒙古自治区全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总和的1.29倍;2010年非国有资本净收益为466.138亿元,相当于内蒙古自治区2472.2万总人口的全部收入。
2000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7.2%, 2010年增加到14.89%,增幅为107%; 2000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纯收入总和占GDP的比重为18%, 2010年下降为4.92%,下降幅度为266%; 2000年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总和占GDP的比重为33%, 2010年下降为20.82%,下降的幅度为59%。公众质疑:矿产资源开发的财富到哪里去了?
邓小平同志在1993年9月16日提出:“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