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中的贸易与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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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贸易自由化——GATT/WTO法理之源

国际贸易法的实践证明,各种经济理论、学说以及各国采取的贸易政策对国际贸易法的产生和发展有重要的意义。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理论基础是以18、19世纪诞生的贸易自由和比较优势理论为基础的。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第1~2页。其法律制度的理论完全根植于以贸易自由化为核心的经济学原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等GATT/WTO法律基本原则均源于相关经济学理论,都是一种法律抽象化的经济规律或规则。

在人类贸易史上,17世纪以来,伴随着国家主义的兴起,在传统贸易兴盛地区的欧洲,主导国际贸易领域的是所谓的重商主义(Mercantilism),即把积攒金银作为本国财富的储备手段,在贸易政策上追逐的目标是奖励出口、限制进口以达到本国盈余,而贸易盈余和财富积累又是和国家的政治地位和权力紧密联系着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外贸易从一开始就是本国外交政策和活动的一部分。“迄今许多国家的贸易政策依然没有完全走出这种重商主义的阴影。”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第2页。直到18世纪后期,英国著名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富论》中才批驳了重商主义的谬误和愚蠢,指出:“外国若能供给比我们制造者更廉价的货品,最好是购买他们的,作为我们自己行业生产的一部分。”为此,他大胆地主张:单方面地实行贸易自由化也是值得一国采取的获益政策,而不管别国采取什么样的贸易政策。斯密的这一主张现在看来都是很了不起的,彼德斯曼教授认为,斯密的伟大成就在于他科学地论证了以下结论:重商主义错误地说明了“国家财富”,并将会使有关国家陷于贫困而不是走向富裕……使一个国家富裕的并不是金钱,而是生产资源的累积和有效率使用;后者是通过使一国公民的消费机会得以最大化的专业化和分工而实现的。贸易自由化跨越国界地扩大了分工,并从而允许了对国内资源的一种更有效率的使用。〔德〕 E. U.彼德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何志鹏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第177页。在经济学家们看来,斯密的贸易自由化理论对于国际贸易发展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在斯密的贸易自由理论基础上,同为古典经济学家的大卫·李嘉图在19世纪初进一步创立了“比较优势”学说,该学说丰富和完善了贸易自由理论,使之更加令人信服。赵维田教授在阐述了“比较优势论”的基本原理后指出:“李嘉图用他的比较优势原理暗示世人:在国际贸易中,一国可找出自己的优势最大或者比较劣势最小的产品,来做生产与出口;而进口自己不具优势或劣势最大的产品。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学说,就其基本论点而言,今天依然是贸易自由化的理论基础。”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第3页。

尽管贸易自由化和比较优势论一经诞生就显示了其强大生命力,但在国际贸易领域,这一科学理论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在与落后的“重商主义”的较量中曾数次败阵。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爆发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各国“以邻为壑”保护主义政策泛滥,各国政府对外国商品纷纷“坚壁清野”,导致国际贸易几近窒息。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这种贸易政策的大倒退是导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经历了惨痛历史教训后,人们才真正意识到贸易自由化和比较优势论的真正价值和伟大意义。亚当·斯密的贸易自由化理论以及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论经历了国际贸易百年实践的检验和洗礼,终于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秩序恢复与重建的基本指导思想,并且发展成GATT/WTO法律制度的建构基础和法理渊源。对于贸易自由化的历史地位及其对国际贸易的重要意义,彼德斯曼教授曾发出这样的感慨:“今天,几乎没有任何经济政策能比贸易自由化的受期望性在经济学家以及事实上所有国家之间获得更大的共识:这个领域中的理性共识事实上是相当罕见的,至少在经济政策中的理性共识是如此;凯恩斯学派、货币主义者、所谓的供应学派,以及实际上所有其他的思想学派都就开放贸易的优点达成共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国家实践中,国际贸易的扩展和逐步自由化也已经成为许多国际协定以及联合国决议所规定的、受到普遍承认的政策目标。GATT的前言宣称:贸易自由化和国际商务中歧视待遇的消除,能够在所有国家中实现一种更高的真实收入、更多的就业以及对资源的充分使用。尽管个人和国家来自贸易的收益有可能被不平等地分配,但每个贸易国都有可能通过依据其比较优势而参与对外贸易来改进其国内福利。”〔德〕 E. U.彼德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何志鹏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第146页。以上这段经典论述高度概括了贸易自由化理论在GATT/WTO法律制度中的指导性、基础性地位。

对于WTO体制奉行贸易自由化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著名的研究报告《WTO的未来》予以高度评价。以GATT/WTO原总干事彼得·萨瑟兰为代表的,由当今世界上颇为著名的经济学家、法学家组成的WTO专家咨询委员会应WTO之邀,曾于2005年年初发表了著名的《WTO的未来》(十周年报告),该报告对WTO十年成就做出总结,并指出:“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自由贸易已经成为加强全球化的一个关键因素,这一点无疑是正确的……最终,WTO所展现的、用以解释日益增长的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基本原理已经认为贸易有助于繁荣。显然,只要贸易自由化被确定为是一项有益的政策,那么,致力于贸易自由化并作为其主要目标之一的WTO就会成为以提高全人类福利为目的而设计的国际性制度框架内的一部分。”〔英〕彼得·萨瑟兰等:《WTO的未来》,刘敬东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第3页。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与传统国际贸易法以及当初的GATT体制相比,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宗旨和目标更为广泛,但仍未能脱离贸易自由化这个核心,杰克逊教授曾经指出:“我们可以看到WTO体系的主要目标有五个:维护和平、促进世界经济发展与福祉、保护环境以实现可持续发展、降低世界上最贫困地区的贫困程度、控制可能由于全球化和相互依赖程度提高而引发的经济危机。WTO特别强调促进世界经济福祉这一目标,那么这个特殊目标究竟意味着什么?一般说来,绝大多数专家都倾向于接受自由市场的价值理念……”John H. Jackson: Sovereignty, the WTO, and Changing Fundamentals of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86.

贸易自由化理论的巨大价值不仅体现在国际贸易大发展的非凡成就之中,以贸易自由化为指导思想建立的GATT/WTO多边贸易法律制度更是成为现代国际法领域的一朵奇葩,由这一理论演化、提炼而来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法律原则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GATT/WTO法律制度的基石,这一原则就源于自由竞争、自由贸易的经济学原理,赵维田教授在探究了最惠国待遇法律原则的历史后指出:“最惠国待遇在其长期发展历史上几度兴衰的事实,向人们揭示了一条真理:这条国际法规则确有它产生的经济基础和存在的客观需要,自有它在国际经济学上的合理价值和理论依据……共同遵守市场机制,公平竞争,机会均等,把对国际市场的人为干扰或扭曲减至大家都可接受的最低限度。这正是最惠国真谛所在。”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第54~55页。源于贸易自由化的最惠国待遇法律原则反过来成为推动贸易自由的有力工具,“最惠国与WTO追求的贸易自由化目标可以称得上珠联璧合,相得益彰”。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第75页。国际经济法学界认为,由市场自由、贸易自由等经济学原理衍生出的最惠国待遇法律原则已成为GATT/WTO法律体制最为基础性的法律原则。失去这一原则,多边贸易法律制度则无从谈起。

GATT/WTO法律制度中的另一重要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同样源于贸易自由化理论,与最惠国待遇目标相同,都是为实现贸易自由、减少市场扭曲、推动货物与服务自由流通,两者是国际贸易中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缺一不可的两翼。德国学者施托尔指出:“国民待遇通过禁止因产品和服务源自外国而遭受较低待遇,要求成员的国内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实施非民族化。”〔德〕彼得-托比亚斯·施托尔等:《世界贸易制度和世界贸易法》,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译,法律出版社,2004,第57页。从经济学原理上讲,国民待遇原则保证了国内市场中内、外商业主体之间的竞争平等关系,防止出现保护主义。对于这个道理,WTO上诉机构曾在“日本——关于含酒精饮料征税案”中明确地加以说明,它指出:“GATT第3条(指规定国民待遇的条款。——作者注)旨在确保成员不对进口到国内的产品及本国产品采取上述措施,从而避免对本国产品提供保护。”上诉机构认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第3条要求WTO成员对进口产品提供与本国产品平等的竞争环境。“第3条保护的不是贸易成员对于特定贸易额的期待,而是保证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之间的平等竞争关系。”WT/DS8/AB/R, WT/DS10/AB/R, WT/DASS/AB/R(196/10/04), para109, etc. .可见,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的是一种市场经济中竞争关系的平等,而这种平等的竞争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在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法律原则指导下,WTO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等各项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有力地维护了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繁荣。总之,为保证贸易自由化的成功运行,以贸易自由化作为基本指导思想的GATT/WTO体制构建了一整套指导和规范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使之成为现代国际法中发展最快、最富活力的门类。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