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你的问题?(修订版序)
本书试图回答的问题是什么?
初版的代序中曾提出:“法律观念和规则既然并非我们目前所概括的那样浑然一体,那么在哪些层面、哪些领域存在着差别?其程度有多大?当时何以产生这些差别?以及,是否可能重新概括其间的统一性?”
如果承认中国固有法中存在的多元和差别现象,民族性、宗教性、地区性、阶层性、主题性,凡此种种的各方面差别,如何进行展示和分析?又如何总结可能存在的统一性?尤其对于后者,在国家法层面,先辈学者瞿同祖归纳的家族性和阶级性、陈顾远总结的天下为公的人文主义等四大精神,当代梁治平概括的和谐礼法、寺田浩明建构的非规则型法,乃至西方学者昂格尔提出的官僚法、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阐释的压制型法,不胜枚举,见仁见智,都展现出对中国固有法特色独到而深刻的认知。
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问题显得有些过于笼统,也缺乏新意。因此,这些问题需要一个升级版:体现清晰可行,也具有一定新意的剖析进路,实际上是从具体明确的视角,对宏大问题提出的解决思路或切入方式。调整提出的问题,是为了建立更有利于交流的公共平台。如果依此标准,本书实际上尝试回答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清代国家法在何种程度上存在地区性、结构性差别,以及法律文本与实践的疏离?从政治权力结构的角度看,其根本原因是什么?
为什么关注地域性差别?此前的研究中,对各地宗族社会和民事习惯的差别已有关注,不过多限于专门地域性研究,全国性的比较尚未充分展开。更重要的是,在国家法领域,此前基本上是将其作为统一整体对待,较少关注中央及地方官府的规范性要求中存在地区性的差别,甚至明显的各自为政现象。
为什么研究结构性差别?此前研究曾广泛引入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模式,展开对民间法等主题的研究,但对国家系统内部各级机构立法和执法状况的纵向差别,甚至对立矛盾,同行们的关注尚嫌不足。
为什么注重实践性差别?此前对司法实践的研究并不少见,瞿同祖和Bodde & Morris等早期名著中就已展示了对《刑案汇览》等司法实践文献的充分关注。但大多数研究更多的是将这些实践资料视为与律例规则一体,或对后者进行补充的素材,来论证中国固有法的状况。相比而言,从文本上的法与实践中的法、书面规则与实在规则二者疏离,甚至对立的角度进行探究,除了黄宗智对清代民事司法的表达和实践分析外,在命盗重案的刑事司法领域,相关讨论尚不多见。
为什么采取政治结构的分析视角进行总结?一方面,政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密切,古今中外莫不如是,而中国则格外突出。中国的“法”,本身与西洋内涵有别,表现也各异。在中国语境中讨论法的问题,如果缺乏对政治权力这一要素的把握和观照,不仅可能失去理解中国法的关键视角,而且易于自陷“法律东方主义”而迷失主体意识。另一方面,高度集权的政治权力结构是一个解释的视角,是一种对中国帝制时代法律现象解读的外在视角,而不是一种内在的经验总结。尽管广义上,政治权力结构也可纳入法的范畴,但这里的努力方向,是试图从解释的角度,选取一个法律之外的维度,来归纳中国固有法各种现象背后更深层的、共同的驱动力。对中国固有法特质的总结,可以在因果关系的解释过程中,在中国社会和历史的更宏大系统视角下加深认知,而不应仅停留在各种法律现象及所谓“法律思想”本身。
本书当年写作时的取向,主要是内向的、描述的、更多解构的,试图对立足典章律例以概括整体中国法律传统特点的研究进路进行一些反思,力图揭示清代官府主导的法律活动中多元、多层和多样的复杂面貌。而此后十余年的思考,特别是中西比较的探索,使自己在重新审视这些旧作时,希望能以其为实证的基础,转而采用外向的、比较的、更多建构的取向,希望能承续当年的问题,尝试对“重新概括其间的统一性”做出初步的回答。
这些问题的合理性是否充分成立,以及是否得到了较好的回答,这当然留待读者评判。实际上,对于上述某些问题,本书初版后的十几年来,已有明显的进展。例如,《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甲、乙、丙三编)汇集了大量地方治理的规范性文献,对地方各层级司法状况及中央与地方司法中权力博弈的实证研究,以及对古代法律推理和成案等制度的深入探讨,也出现了许多优秀的成果。本书忝列其间,希望能通过新引出的关于政治结构的原理性探讨,作为后续探索的先声。
基于新近的一些思考,以上对本书的思路简要地作了重新清理。对此次再版,需再略作说明和致谢。由于本书属于修订再版,并非新著,原书的一些观点虽不乏可推敲处,但许多内容(主要是目前的第一至第三章)与自己近年研究重点关涉不大,对其要进行全面修改力有不逮,因此拙见认为原版中没有明显舛错的基本内容,还予以保留;对目前第四、五章涉及的主题,十几年来学界讨论较多,自己也继续有所思考,自忖有跬步之进,因此做了较多的修改。具体而言,对于全书主要的修改,除了文字表述方面的调整,还包括增补“修订版序”和“结论”,调整章节结构,补充文献、修订注释、数据和图表(各章、特别是第一、二章及其相关图表),增补了少量新见史料(第二、三章),修改和补充了相关论证内容(第四、五章),并补充了多幅地图。另外,书名的更改也值得一提。由于未论及民族、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法律差异,与“法律多元”的原标题并不完全相符,因此也作了相应调整。需要特别说明,对原版出版后探讨相关问题的研究类文献,由于涉及面较广,除个别情况外,基本未在注释和参考文献中补入,请读者了解和谅解。
此次修订中增补的地图中,第一章的相关组图(图1-1至图1-4)和表3,受巩涛(Jérôme Bourgon)教授主持的法国国家科学研究项目(ANR)“法律视野下的中国地域”(Legalizing Space in China)项目资助,并作为该项目的部分工作,由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车群博士和本人在法国里昂合作,根据本书第一章的相关资料完成。第三章的相关组图(图3-1至图3-4)承复旦大学历史系冯贤亮教授好意襄助完成。法国巴黎第十大学梅凌寒(Frédéric Constant)好意将本书第一章的基本内容译为法语(Les lieux de la loi en Chine impériale, Extrême-Orient Extrême-Occident, n° 40, 2016),并指出原文中数处疏漏。对以上诸位的指点襄助,深表谢忱。
本书初版于十余年前,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看重和学界前辈同行谬奖,此次再版得以忝列“社科文献学术文库”。该文库策划立意高远,态度谨严,此次修订,作者虽竭驽钝之力,但能否略效文库精益求精之旨,仍待读者评判。刘骁军编审好意玉成此次修订再版,并提供中肯修改意见及各种编务方面的帮助。谨此一并致谢!
最后需要附识的,是引出本篇标题的一段经历。七年前,我在耶鲁法学院进行该校法学博士阶段的学习和研究。学期伊始,时任法学院院长的罗伯特·波斯特(Robert Post)教授邀请所有在学的博士候选人与他茶叙。我略早了五分钟,是第一位到达者。波斯特教授停下手里的事务,过来与我交谈。双方落座后,他开口便问,“你的问题是什么?(What question are you asking?)”我一愣,想他大概搞错了接待对象,以为是学生答疑,于是尴尬地嗫嚅道,我不是来请教问题的,我是来参加茶叙的……其实,后来理解了,他的意思就是想了解我的学习和研究状况,只是在他看来,博士阶段的工作就是提问和回答。所以“你的问题是什么?”往往就成为许多美国学者们学术对话的开始,国内称为“问题导向的研究”。这种学术训练曾经给自己很大的冲击。国内和日本、欧洲学界,特别是史学界以及法律史学界,传统研究方法都非常重视基本功的训练,强调对经典史料的精深阅读,提倡论从史出,认为经典文本本身就能激发人的灵感和想象力,自然而然地引导出精彩的问题和回答。在这一背景下,以提出问题为起点的研究路径无疑具有极大的颠覆意义。孰是孰非,其实恐怕并无一定之论,有时甚至因人因事而异。二者的核心,其实都无非是问题与材料的合理对接,就法学方法论所谓“目光往返流转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卡尔·拉伦茨语),大概任何成功的研究,都应该是目光流转于问题和材料之间的结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于沪上江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