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汉族以外的诸族
第一节 獯粥
中国人绝不是单纯的民族。以前所讲的,都是汉族的历史,这是因为叙述上的方便,不能把各族的历史,都搅在一起,以致麻烦。现在汉族的历史,已经讲到统一时代了,就得把汉族以外的各族,都讲述一过。
中国人向来称异族为“夷”、“蛮”、“戎”、“狄”,这四个字,是“因其所居的方位而称之”,参看下章。不是种族的名词;若用这四个字来分别种族,一定要陷于误谬的。到后世,这四个字的称呼,也有不按着方位的(譬如狄侵入东方,仍旧称他为狄是)。然而这是后起的事,到这时候,能够认明他的种族,居地虽然变换,还用旧名称称他。——种族的关系,已经纷乱得不可究诘了。
同汉族杂居最久,而关系又最密切的,便是獯粥。獯粥,又唤做猃狁,后世唤做匈奴,《史记索隐》(《匈奴列传》):“晋灼曰:匈奴,尧时曰獯粥,周曰猃狁。”都是一音之转;这两个字的合音,便是混,又写作昆,写作串,写作畎,写作犬,到后世又写作胡。《诗·皇矣》:“串夷载路”,《郑笺》,“串夷,即混夷,西戎国名也。”《正义》:“《书传》作畎夷,盖畎混声相近,后世而作字异耳。或作犬夷,犬即畎字之省也。”古代所谓西戎北狄,都是这一种人。何以知道呢?因为除这一族之外,可称为戎狄的,只有汉时之所谓羌,而据汉朝的事情看起来,羌人在古代,和汉族实在没甚交涉,看本章和第三篇所述羌人的事情自明。太史公《匈奴列传》把古代的戎和狄都混杂在一起,或讥其不能分别,殊不知道戎和狄本没有种族上的区别的。
这一族古代的根据地,也在黄河流域;到后世,才渐次退却到阴山山脉一带,再退却而至漠北,再退却而到如今俄领中央亚细亚一带,而入欧洲。参看第二篇。误以为汉时的匈奴,在三代以前,就据有漠南北的,却是大误。漠南的南部,虽有“分散溪谷”的小种落,然而不是他重要的根据地。至于漠北,则三代以前,大抵是丁令的地方。所以《尚书大传》说“北方之极,自丁令北至于积雪之野”。
这一族的根据地,大约在汉族的西北。所以《史记》说“黄帝北伐獯粥,而邑于涿鹿之阿”;见第三章第二节。《墨子》说尧“北教八狄”;尧都太原。可见得这一族,从古以来,就占据如今直隶、山西的北半省。至于陕西,更是他的大本营。所以《史记》上说“夏道衰,而公刘失其稷官,变于西戎,邑于豳。其后三百有余岁,而戎狄攻太王父,父亡走岐下。……其后百有余岁,周西伯伐畎夷氏。后十有余年,武王伐纣,而营建邑,复居于酆,放逐戎夷泾洛之北”。洛,如今陕西北洛水。可见得周从受封以后,历代和此族竞争。幽王被弑以后,此族“遂取周之焦获,而居于泾渭之间”。《诗》:“猃狁匪茹,整居焦获,侵镐及方,至于泾阳。”《毛传》以为宣王时候的诗,恐不如《史记》之确。《尔雅·释地》“周有焦获”郭璞注:“今扶风池阳县瓠中是也。”池阳,如今陕西的泾阳县。镐,方,无可考。于是平王东迁,直到秦文公手里,才把岐丰的地方收回。见上章第一节。秦穆公时,“开国十二,辟地千里”,这是《秦本纪》上的话,《匈奴列传》说“西戎八国服于秦”。这一族在泾渭上游,便无从肆其凶焰了。其在陕西东部的,也给晋国人所攘,居于、洛之间,,就是《汉书·地理志》上郡白土的圜水,《清一统志》说是在陕西葭县入河的秃尾河。谓之白狄。《史记》说“号曰赤狄白翟”,误。其侵入东方的,谓之赤翟。赤翟的境域,从晋国的蒲、如今山西的隰县。屈如今山西的吉县。起,绵延向东,和齐、鲁、卫接界。邢、卫、宋、鲁、齐、晋、郑,都颇受其害。其种落,有东山皋落氏、如今山西的昔阳县。咎如、如今山西的乐平县。潞氏、如今山西的潞城县。甲氏、如今直隶的鸡泽县。留吁、如今山西的屯留县。铎辰,如今山西的长治县。都给晋国人灭掉。白狄也有侵入东方的,就是肥、如今直隶的藁城县。鼓、如今直隶的晋县。鲜虞。如今直隶的定县。肥、鼓亦灭于晋,鲜虞到战国时谓之中山,灭于赵。又有扬拒、如今河南偃师附近。泉皋、如今河南洛阳县西南。伊洛之戎,《左传》杜注“居伊水洛水之间”。地都入于周。又有蛮氏、如今河南的临汝县;亦称茅戎,因为他本居茅津。茅津,在如今山西的平陆县。骊戎,如今陕西的临潼县。地亦入于晋。于是这一族在山、陕、直隶的南部和河南的,几于全给汉族征服,以上说赤狄白狄,据《春秋大事表》。其未尝服属的,都在甘肃和直隶、山、陕三省的北边。《史记》上叙述他的形势道:“自陇以西,有绵诸、如今甘肃的天水县。绲戎、亦在天水境。翟之戎;如今陕西南郑县境。岐梁山泾漆之北,有义渠、如今甘肃宁县、庆阳县境。大荔、如今陕西的大荔县。乌氏、如今甘肃的泾川县。朐衍之戎;如今甘肃的灵武县。晋北有林胡、如今山西的朔县。楼烦之戎;如今山西的崞县。燕北有东胡山戎;见下节。各分散溪谷,往往而聚者,百有余戎,然莫能相一。”列国的开拓,便是“赵有代、句注之北,句注,如今的雁门山。魏有河西、上郡,以与戎界边。河西、上郡入秦之后。秦、赵、燕三国,边于匈奴。……秦昭王时……伐残义渠。于是秦有陇西北地上郡,筑长城以拒胡;赵武灵王……北破林胡、楼烦,筑长城,自代并阴山下至高阙为塞,《集解》“徐广曰在朔方”。而置云中雁门代郡;……燕亦筑长城,自造阳《集解》“韦昭曰:地名,在上谷。”至襄平,置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郡以拒胡”。大抵这时候,这一族在甘肃和山、陕、直隶北边的,都是“分散溪谷”的小部落;所以汉族开拓,毫无抵抗之力。汉族所以要筑长城,也是防这些小部落侵盗的缘故。像后世的匈奴、突厥……原不是长城所能防。后人议论秦始皇的筑长城,有人说他“立万世夷夏之防”,固然迂谬可笑。又有人说,筑了长城,还是无用,引后世史事为证,也是陷于“时代错误”的。其中只有一族,根据在如今河套之内的,较为强大。大约因为地形平衍。易于合群的缘故。这个便是秦汉时代的匈奴了。
第二节 东胡
太史公把古代的戎狄算做一族,并不能算他错;然而把东胡和匈奴混在一起,实在是弄错了的,为什么呢?因为东胡之后为“乌桓”、“鲜卑”,乌桓、鲜卑和匈奴,确非同族。
《后汉书》、《三国志》都说:乌桓、鲜卑是东胡之后,东胡为匈奴所破,遗族分保此二山,因名焉。后人因把东胡两个字,当作这一族的本名,乌桓鲜卑,当作后起之名;因而有说东胡就是通古斯Tongus的译音的,依我看起来,却实在不然。为什么呢?据《希腊罗马古史》,“里海以西,黑海以北,古代即有‘辛卑尔族’居之……故今黑海北境,有辛卑尔古城;黑海峡口,初名辛卑峡;而今俄人名乌拉岭一带曰西悉毕尔”。《元史译文证补》。《北史·魏世纪》述鲜卑二字的由来,也说“国有大鲜卑山,因以为号”,东西相去数千里,不谋而合。可见所谓鲜卑,不是“部族以由名”,实在是“山以部族名”的。所以鲜卑部落,分布极广,而乌桓一部,从魏武帝柳城一捷后,就不复见于史,《新唐书》所载,乃一极小部落。可见得鲜卑二字,实在是此族的本名。《史记索隐》引服虔“东胡,在匈奴之东,故曰东胡”。《后汉书·乌桓传》“氏姓无常,以大人健者名字为姓”。《索隐》引《续汉书》:“桓以之名,乌号为姓。”这么说,东胡二字,是中国人因他居近匈奴,“匈奴之名以名之”。好比后世称菲律宾为小吕宋。乌桓二字,是大人健者之名,是一个分部的名称。
这一族在古代,谓之山戎。据《史记·匈奴列传》,纪元前二六一七年,“山戎越燕而伐齐,齐僖公与战于齐郊。其后四十四年,山戎伐燕,燕告急于齐,齐桓公北伐山戎,山戎走”,“其后燕有贤将秦开,为质于胡,胡甚信之。归而袭破东胡,东胡却千余里”。这一族的根据地,似乎就是燕所开的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五郡。为什么呢?因为后来汉武招致乌桓,助防匈奴,所居的也是这五郡塞外;可见得所谓“却千余里”者,就是弃这五郡之地。有人说鲜卑就是《禹贡》析支的转音(《大戴礼》鲜支渠搜,《史记·五帝本纪》作斯支渠)。这话似乎附会,我却以为颇为有理。为什么呢?如此说,则鲜卑氏羌,古代居地相近,而据《后汉书》所载,乌桓、鲜卑和羌人风俗极其相类。羌俗“氏族无常,或以父名母姓为种号”,可见母有姓而父无姓,乌桓亦“氏姓无常,以大人健者名字为姓”,又“怒则杀其父兄,而终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父兄无相仇报故也”。乌桓“妻后母,报寡嫂”,羌亦“父没则妻后母,兄亡则纳嫠嫂”,乌桓“俗贵兵死”,羌亦“以战死为吉利,病终为不祥”。可为古代曾经同居之证。这一族,连亚洲的西北方和北方都有,在古代,似乎也是从中亚高原,分散出去的。《汉书·地理志》:朔方郡有渠搜县。蒋廷锡说就是《禹贡》上的渠搜后世望东北迁徙的(《尚书地理今释》)这一说,假定为确。则析支也可从如今的青海,迁徙到山陕北边。再看下一节貉族迁徙的事实,则析支从山陕北边再迁徙到燕北而为鲜卑,也不足怪的了。
第三节 貉
东北方之族,鲜卑而外,还有一个貉。貉这一族,也有说他是东夷的,《说文》羊部:东方貉。《郑志》答赵商问。“九貉,即九夷。”(《正义》引)也有说他是北狄的,《说文》豸部:“貉,北方豸种”,《孟子·告子篇》赵注:“貉在北方。”到底哪一说可靠呢?我说都不差的;貉是始居北方,后来迁徒到东北方的。《诗·韩奕》:“王锡韩侯,其追其貊,奄受北国”,《郑笺》说:韩王韩城,所抚柔的,是“王畿北面之国”,又说“其后追也。貊也,为猃狁所逼,稍稍东迁”。这十五个字,便是貉族迁徙的历史。
何以知道郑说之确呢?《后汉书·夫余传》:“本地。”《三国志》:“耆老自说古之亡人,其印文言王之印。国有故城名城。盖本貉之地,而夫余王其中,自谓亡人,抑有似也。”这几句话,便是《韩奕》郑笺的注脚。“耆老自说古之亡人”,就是貉族人自记其“为猃狁所逼稍稍东迁”的历史。不过《后汉书》说“本地”,《三国志》说“本貉之地而夫余王其中”,却是错误的。夫余就是貉,所以汉朝赏他的印文,还说是王之印,倘使夫余另是一个种族,而占据貉之地,那印文如何能说王之印呢?后汉一朝,和夫余往来极密,决不会弄错的。况且果使如此,是夫余征服貉,是战胜攻取了,如何说是亡人呢?貉是种族的本名,是水名,貉族的一支,处水流域的,谓之貉,后来亦单称他为。又假用秽字。《水经注》:“清漳径章武故城西,故邑也,枝渎出焉,谓之水。”汉章武县,包括如今直隶大城、沧两县之境。这水,似乎就是貉所居的。但是他一个分部不是他的全族。何以知道呢?因为《孟子》说:“夫貉,五谷不生,惟黍生之。”章武决不是不生五谷的地方。可见得这一族的大部分,一定还在如今的长城之北。《后汉书》、《三国志》的四裔传,是同本《魏略》,所以错便同错。《韩奕》的郑笺,一看很不近情理,所以疑心他的人很多。然而“追也,貊也,为狁所逼,稍稍东迁”。实在是一段种族迁徙重要的历史。惟郑君读书极博,然后能知之。王肃不知此义,于是解溥彼韩城的韩城为涿郡方城县的寒号城(《水经·圣水注》)。燕师所完的燕为北燕国(《释文》),以便将韩侯牵率到东北方去以就貉。巧则巧矣,而不知正不必如此之心劳而日拙也。王符《潜夫论》说:“周宣王时有韩侯,其国近燕。”也就是王肃一派的话。《山海经》根据这一派话,再加之以造作,便说:“貉国在汉水东北,地近于燕,灭之。”更可发一大噱。所谓汉水,想必是朝鲜的汉江了。他只晓得朝鲜和燕国接界,朝鲜的南边,又有一条汉江;臆想貉国既近于燕,必定也近朝鲜;既近朝鲜,一定也近汉江;就臆造出这十三个字来。殊不知道汉江是汉武帝灭朝鲜后把其地分置四郡的南界,因为这条江是汉朝的南界,所以有汉江之名(据朝鲜金泽荣《韩国小史》,这部书,南通县有刻本)。当北燕未亡之时,这条水,尚未名为汉江也。这一派伪书的不可信如此。
貉族在古代和汉族没甚交涉;然而这一族人,东北走而为夫余,其后为句丽、百济,和中国的关系,却很深的,所以著其缘起如此。
第四节 氐羌
氐羌二族,在古代,大约是根据于中亚高原的;后来分为许多支,在湟水流域,青海,和黄河上流两岸的,是汉朝时候所谓羌人。在天山南路的,是汉时西域诸国中的氐羌行国。在祁连山一带的,是月氏。在今四川云南和川边的,汉时谓之西南夷。均见后。其在古代和汉族有交涉的,在氐族为巴,在羌族为鬼方。
《说文》注:“巴蜀,桑中虫也。”《魏略》:《三国志》注引。“氐……其种非一;或号青氐,或号白氐,或号蚺氐,此盖虫之种类,中国人即其服饰而名之也。”可见此族当图腾时代,曾经用虫为标帜。参看严复译甄克思《社会通诠》。据《后汉书》,板循蛮,世居渝水左右,如今的嘉陵江。其人善于歌舞,汉高祖用他的兵,还定三秦,因而就采他的乐舞,唤做巴渝舞。武王伐纣,有“庸、蜀、羌、、微、卢、彭、濮人”,而《尚书大传》说:“惟丙午,王逮师前,师乃鼓噪,师乃,前歌后舞”,可见武王所用的兵,实在有巴氐在里头。《华阳国志》:“周武王伐纣,实得巴蜀之师,巴师勇锐,歌舞以凌之。殷人倒戈,故世称武王伐纣前歌后舞也。”到战国时,才为秦国所征服。《后汉书》说:“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其君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镞。”又说:“秦昭王时,有一白虎,常从群虎,数游秦汉巴蜀之境,伤害千余人,昭王乃重募国中有能杀虎者,赏邑万家,金百镒。时有巴郡阆中夷人,能作白竹之弩。乃登楼射杀白虎。昭王嘉之,而以其夷人,不欲加封;乃刻石盟要,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伤人者论,杀人者得以钱赎死。盟曰:秦犯夷,输黄龙一双,夷犯秦,输清酒一钟。夷人安之。”话虽有些荒唐,却也是汉族抚柔这一族的一段历史。
羌人和汉族的交涉,只有《易经》上“高宗伐鬼方”,《文选》李善注引《世本》:“鬼方于汉,则先零戎也。”《赵充国颂》。可证汉族当商朝时候,对于这一族,曾用兵一次。此外无甚关系。《商颂》:“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曰商是常”,又《周书·王会解》,也有氐羌,盖商周之先,都处西方,所以和这两族关系较密。又《商颂》“昔在成汤”云云,自系郑笺所谓“责楚之义,女乃远夷之不如”。后人因而牵合,说高宗的伐鬼方,就是“奋伐荆楚”。近人因而说鬼方就是夔,这是大错了的。请看《诗古微·商颂鲁韩发微》一篇。
第五节 粤
以上所讲的,都是北方的种族,以下就要讲到南方了。南方的种族和汉族最早有交涉的,自然要推黎族,已见第三章第二节,兹不复赘。黎族之外,还有一个极大的种族,就是所谓“粤族”。粤也写作越。近来讲历史的人,对于“黎”、“粤”二族,都不甚加以分别,未免失之笼统。
“黎族”是后世所谓“苗族”,“粤族”是现在所谓“马来人”。这一种人,在古代也是根据在中亚高原的。后来沿横断山脉南下,分布在亚洲沿海之地。凡现在“亚洲的沿海”,和地理学上所谓“亚洲大陆的真沿边”,都是这一族人所据的。这个证据甚多,一时不暇细讲。我现在且从中国历史上,举出两条坚证如下:
其(一)这一种人,是有“文身”的风俗的。从历史上看起来,如上所述的地方,都可发现同一的风习。
《礼记·王制》:东方曰夷,被发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蛮,雕题交趾,有不火食者矣。注“雕文,谓刻其肌,以丹青涅之”。《正义》“文身者,谓以丹青文饰其身。……雕题交趾者,雕,谓刻也,题,谓额也,谓以丹青雕刻其额,非惟雕额,亦文身也”。案据正义,可知文身与雕题,就是一事。又不火食的风俗,东夷南蛮,也相同。《正义》说“以其地气多暖,虽不火食,不为害也”。南蛮的地方,诚然地气多暖,东夷何尝如此,可见夷蛮确系同族,所以有这同一的风俗。
《汉书·地理志》:粤地……今之苍梧、郁林、合浦、交、九真、南海、日南,皆粤分也。其君禹后,帝少康之庶子云。封于会稽,文身断发,以避蛟龙之害。《史记·吴越世家》,已见第五章第一节。
《后汉书·哀牢传》:种人皆刻画其身,象龙文。
又《东夷传》:倭地大校在会稽东冶之东,与珠崖儋耳相近。故其法俗多同。《三国志》:男子无大小,皆黥面文身。……夏后少康之子,封于会稽,断发文身,以避蚊龙之害。今倭人好沉没捕鱼蛤,亦文身以厌大鱼水禽,后稍以为饰。诸国文身各异;或左或右,或大或小,尊卑有差。以朱丹涂其身体,如中国用粉也。
《后汉书》:马韩……其南界近倭,亦有文身者。弁辰……其国近倭,故颇有文身者。
《北史·流求传》:如今的台湾。妇人以墨黥手,为虫之文。
《南史·扶南传》:文身被发。
阎若璩《四书释地三续》:《留青日札》曰:某幼时及见今会城住房客名孙禄。父子兄弟,各于两臂背足,刺为花卉,葫芦,鸟兽之形。因国法甚禁,皆在隐处,不令人见,某令解衣,历历按之。亦有五采填者,分明可玩。及询其故,乃曰:业下海为鲜者,必须黥体。方能避蛟龙鲸鲵之害也。方知断发文身,古亦自有;《汉书·地理志》于粤已云。录此者,以见今犹信耳。
其(二)食人的风俗,前文所述的地方也是都有的。
《墨子·鲁问》:楚之南,有啖人之国者。其国之长子生,则解而食之,谓之宜弟。美则以遗其君。君喜则赏其父。《后汉书·南蛮传》引这一段,以为当时的乌浒人。注:“万震《南州异物志》曰:乌浒,地名。在广州之南,交州之北。恒出道间,伺候行旅,辄出击之。利得,人食之,不贪其财货;并以其肉为肴;又取其髑髅破之以饮酒。以人掌趾为珍异,以食老也。”《节葬下》:越东有沐之国,其长子生,则解而食之,谓之宜弟。
《左传》僖十九年:宋公使邾文公用子于次睢之社,欲以属东夷。
《南史·毗骞传》:国法刑人,并于王前其肉。国内不受估客,往者亦杀而食之,是以商旅不敢至。
《北史·流求传》:国人好相攻击,收斗死者,聚食之。……其南境,人有死者,邑里共食之。……战斗杀人。便以所杀人祭其神。
《隋书·真腊传》:城东有神,名“婆多利”。祭用人肉,其王年别杀人,以夜祀祷。
以上两种证据,都系略举。若要全抄起来,还可得许多条。此外,(一)如铜鼓,是这一种人所独有的器具,含有宗教上的意味;而铜鼓发见的地方,和我刚才所说这种人分布的地方相合。详见近人《饮冰室文集·中国民族历史上之观察》。(二)《后汉书·南蛮传》“珠崖、儋耳二郡,在海洲上,其渠帅,贵长耳,皆穿而缒之,垂肩三寸”。《淮南子·地形训》说耽耳在北方。也可见得这种人的分布,是沿海而成一半规形。总而言之,现在“亚洲的沿海”,和地理学上所谓“亚洲大陆的真沿边”,都是这一种人所分布的,如今称为马来人,古人则谓之粤——越——古代所谓东夷者,都是此族,所谓南蛮者,却不是此族——黎族——为什么古代不称此族为南蛮呢?因为夷蛮戎狄,是和汉族接境的异族,间接的就不在内。参看下章自明。
古代这一族和汉族有交涉的,便是:
夷《书·尧典》:“宅夷,曰谷。”《释文》:“马曰:,海也。夷,莱夷也。《尚书考灵曜》及《史记》作禺。”《禹贡》青州“夷既略”。《索隐》按《今文尚书》及《帝命验》并作禺,在辽西,,古夷字也。《说文》土部:“夷,在冀州阳谷,立春日,日直之而出。”山部:“山,在辽西。一曰:谷也。”按《说文》既加“一曰”二字,则“夷谷也”与“山在辽西”,明非一义。《索隐》:“在辽西”三字,须另为一句。不得认做《今文尚书》和《帝命验》里的话。夷自系莱夷。当以马说为准。
鸟夷《书·禹贡》:冀州“岛夷皮服”,《史记》作鸟。《集解》:“郑玄曰:鸟夷,东北之民,搏食鸟兽者。”《书疏》亦谓“孔读鸟为岛”,则今本岛系误字。扬州“岛夷卉服”。《汉书·地理志》亦作鸟。案《后汉书·度尚传》:“深林远薮椎髻鸟语之人”注“鸟语,谓语声。似鸟也。”《哀牢传》:“其母鸟语。”此亦鸟夷的一义。《孟子》所谓“南蛮舌之人”。
淮夷《禹贡》:“淮夷珠暨鱼。”《史记集解》:“郑玄曰:淮水之上民也。”
徐戎,“邾下邑也,鲁东有徐城”,《史记·鲁世家》:“顷公……十九年,楚伐我,取徐州。”《集解》:“徐广曰:徐州,在鲁东,今薛县。”《索隐》“……又《郡国志》曰:鲁国薛县,六国时曰徐州”。
其中以(一)莱夷和(二)淮夷徐戎马两大宗。莱夷灭于齐,春秋襄六年。淮泗夷到秦有天下,才悉散为人户。《通典》。其南岭以南,则直到秦始皇手里才征服。见第二篇第一章。
第六节 濮
濮族,就是如今的倮,《周书·王会解》作卜,“卜人以丹砂。”孔注:“卜人西南之蛮。”王应麟补注:“卜人即濮人。”《说文》作,云“犍为蛮夷也”。都是一音之转。长言之则曰“倮”。短言之则曰“濮”、曰“卜”、曰“”。唐时称这种人为“乌白蛮”,是中国人以其服饰称之,不是他种族之名。试观《唐书》所载,初裹五姓,都是乌蛮,他的妇人衣黑缯,东钦二姓,是白蛮,他的妇人,就都衣白缯可见。元以后仍就其种族之名译音。这种人,就是汉朝时候的夜郎、滇、邛都诸国。他的居地,在黔江、金沙江、大渡河流域,详见第二篇第四章第四节。在古代,和汉族有交涉的,却还在其北。所以韦昭《国语注》,说濮是“南阳之国”。《郑语》。杜预《释例》说:“建宁郡南有百濮夷,濮夷无君长总统,各以邑落自聚,故称百濮也。”见《左传》文十六年,建宁,如今湖北的石首县。这种人,当周初已与于王会,又《伊尹四方令》:正南亦有百濮。后楚冒得濮之后,就服属于楚。楚国的黔中郡,大概就是这一族的地方。“楚威王时,前二二五○至前二二四○年。使将军庄将兵循江上,江。略巴、黔中以西。……至滇池……以兵威定属楚。”于是中国的兵力,直达今云南省东北部。“会秦击夺楚巴、黔中郡,道塞不通,因乃以其众王滇,变服,从其俗以长之。”于是从黔中以西南,仍旧未入中国版图。直到汉武帝时,方才开辟。以上据《汉书·西南夷传》。
第七章 中国古代的疆域
考究中国古代的疆域,有好几种方法:其(一)是把古人所说“服”的里数和封建的国数来计算②。这是有数目字为凭的,似乎最为精确。
服之里数,封建国数,九州疆域,疆域四至,帝都所在,实力所至,声教所及赢缩。
《禹贡》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这其间便有许多异说:
(一)《今文尚书》欧阳夏侯说:谓中国方五千里,《王制正义》引《五经异义》。史迁同。《诗·商颂正义》:按《史记·夏本纪》,令天子之国以外五百里甸服……甸服外五百里侯服……侯服外五百里绥服……绥服外五百里要服……要服外五百里荒服。
(二)《古文尚书》说:五服旁五千里,相距万里。《王制正义》引《五经异义》。
(三)贾逵、马融:……甸服之外,每百里为差,所纳总秸粟米者,是甸服之外,特为此数;其侯服之外,每言三百二百里者,还就其服之内别为名耳,非是服外更有其地。《诗·商颂正义》。是为三千里,相距方六千里。《禹贡正义》。
许慎、郑玄都是从古文尚书说的,而其间又有异同。许慎只说:“以今汉地考之,自黑水至东海,衡山之阳至于朔方,经略万里”,所以从《古文尚书》说。《王制正义》引《异义》。郑玄的意思,却分别出黄帝、尧、舜和三代之末疆域不同来。他又说周初的疆域也比殷朝大,所以他注《易系辞》“阳一君而二民,君子之道也,阴二君而一民,小人之道也”道:
一君二民,谓黄帝尧舜;谓地方万里,为方千里者百;中国之民居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九;夷狄之民居千里者五十一;是中国夷狄,二民共事一君。二君一民,谓三代之末。以地方五千里。一君有五千里之土;五五二十五,更足以一君二十五,始满千里之方五十,乃当尧舜一民之地,故云二君一民。实无此二君一民,假之以地为优劣也。《王制正义》、《职方》贾疏:“……先生之作土有三焉:若太平之时,土广万里,中国七千;中平之世,土广七千,中国五千;衰末之世,土广五千,中国三千。”
所以他注《皋陶谟》:“弼成五服,至于五千”,也说:
……尧制五服,服各五百里;要服之内四千里曰九州,其外荒服曰四海。禹所弼五服之残数,亦每服者合五百里,故有万里之界焉。他说:“《禹贡》……每言五百里一服者,是尧旧服;每服之外,更言三百里、二百里者,是禹所弼之残数。”《商颂正义》。
他所以如此说,实在因为要牵合《周官·职方氏》服数之故。案《职方氏》:
乃辨九服之邦国: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藩服。
他注“弼成五服”便说:
去王城五百里曰甸服;其弼当侯服,去王城千里;其外五百里为侯服,当甸服,去王城一千五百里;其弼当男服,去王城二千里;又其外五百里为绥服,当采服,去王城二千五百里;其弼当卫服,去王城三千里;其外五百里为要服,与周要这个字是错的,应当作蛮。服相当,去王城三千五百里;四面相距为七千里,是九州之内也。……要服之弼,当其夷服,去王城四千里;又其外五百里曰荒服,当镇服;其弼当蕃服,去王城五千里;四面相距,为方万里也。
再把封建的国数合起来,也是如此。案《异义》:“《公羊》说:殷三千诸侯,周千八百诸侯。《古春秋左氏》说: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唐虞之地万里,容百里地万国。其侯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余为天子闲田。许慎谨按《易》曰:万国咸宁。《尚书》曰:协和万邦,从左氏说。”郑玄便驳他道:诸侯多少,异世不同。万国者谓唐虞之制也。武王伐纣,三分有二,八百诸侯,则殷末诸侯千二百也,至周公制礼之后,准王制,千七百七十二国,而言周千八百者,举其全数。《王制正义》。
他这一驳,也因为要牵合《周礼》之故:
《王制》: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名山大泽不以封,其余以为附庸闲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国。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名山大泽不以;其余以禄士,以为闲田。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元士,诸侯之附庸不与。
《周官·职方氏》:凡邦国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则四公,方四百里则六侯,方三百里则七伯,方二百里则二十五子,方百里则百男,以周知天下。《郑注》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以方三百里之积,以九约之,得十一有奇,云七伯者,字之误也。
郑玄注《王制》,说:“禹承尧舜……诸侯之地,有方百里,有方七十里,有方五十里。……”既然说是万国,则“要服之内,地方七千里,乃能容之。《正义》引郑注《皋陶谟》“州十有二师”道:“……犹用要服之内为九州,州立十二人为诸侯师;盖百国一师,则州十有二师,则每州千二百国也。八州九千六百国,其余四百国在畿内。”夏末既衰,夷狄内侵,诸侯相并,土地减,国数少;殷汤承之,更制中国方三千里之界,亦分为九州,而建此千七百七十三国焉。周公复唐虞之旧域,分其五服为九;其要服之内,亦方七千里;而因殷诸侯之数,广其土,增其爵耳”。
这许多数目字,一味望空打官司,决无解决之理。要解决他,只有两法:其(一)咱们本想靠里数来考见疆域的,现在反要有一个大略的疆域,来考核他的数目字,谁对谁不对。其(二)就是根据当时所有的国数,来评判他们的说法。然而古代的疆域,就靠得住的大略,也不容易说出来。他们辩论的方法,有一种,说《汉书·地理志》,“所言山川,不出《禹贡》之域”。要想把《汉志》上的里数,来校勘“服”的里数,总算差强人意。然而辩护起来,又有一种巧法,说一种是据“虚空鸟路,方直而计之”;一种是据“著地人迹,屈曲而量之”。《禹贡正义》。这么一来,就有确定的疆域,也无从和他们核算里数了。第一个法子,就不能用。第二个法子,他们本来说是“设法”的,《王制职方》郑注。并没说真有这许多国,更无从和他们核算。那么,咱们第一种方法,想把服的里数和封建的国数来考古代疆域的,就算失败了,请换第二种方法。
第(二)种方法,是把古人所说的“州”,来考古代的疆域。古人所说的州有三种:
(一)《禹贡》:冀州,《公羊》庄十年疏引郑注……两河间曰冀州。济河惟兖州,海岱惟青州,海岱及淮惟徐州,淮海惟扬州,荆及衡阳惟荆州,荆河惟豫州,华阳黑水惟梁州,黑水西河惟雍州。
(二)《尔雅·释地》:两河间曰冀州,河南曰豫州,河西曰雍州,汉南曰荆州,江南曰扬州,济、河间曰兖州,济东曰徐州,燕曰幽州,齐曰营州。《吕氏春秋》:“河汉之间为豫州,周也。两河间曰冀州,晋也。河、济间曰兖州,卫也。东方为青州,齐也。泗上为徐州,鲁也。东南为扬州,越也。南方为荆州,楚也。西方为雍州,秦也。北方为幽州,燕也。”和《尔雅》的说法相合。
(三)《周官·夏官·职方氏》:东南曰扬州,正南曰荆州,河南曰豫州,正东曰青州,河东曰兖州,正西曰雍州,东北曰幽州,河内曰冀州,正北曰并州。
《尔雅》郭璞注:“此盖殷制”,《释文》引李巡,《诗·周南·召南谱疏》引孙炎说同;又《周礼》到底靠得住与否,咱们且都不必管他。把这三种说法校对起来,《尔雅》较《禹贡》,少一个梁州,而多一个幽州。《职方》又少一个徐州,而多一个并州。贾疏说:“以徐梁二州,合之雍青,分冀州以为幽并也。”咱们也且承认他是正确的。从实际上论起来,殷周除盛时不敢说外,雍州的境界,必较《禹贡》为小;梁州有无不可知。《书·尧典》(伪古文分为《舜典》):“肇十有二州”,《史记集解》:“马融曰:禹平水土,置九州;舜以冀州之北广大,分置并州;燕齐辽远,分燕置幽州,齐为营州。……”《尔雅·释文》引郑玄说:“舜以青州越海,而分齐为营州;冀州南北太远,分卫为并州,燕以北为幽州。”《汉书·地理志》说:“尧遭洪水……天下分绝,为十二州;使禹治之,水土既平,更制九州。”伏生《尚书大传》则“肇”作“兆”,郑注云:“兆,域也。为营域以祭十二州之分星也。”(《仪礼通解续》)则并不作分州解。这十二州的分,在什么时候,也暂不必管他。照马、郑的说法,疆域和《禹贡》的九州,也没甚大出入。把《禹贡》的九州,核起如今的地方来,则冀州当今直隶、山西二省;兖州跨今直隶、山东二省;青州当今山东省的东北部;徐州当今山东省的南部,和江苏、安徽二省的北部;荆州大略当今湖北、湖南两省,豫州大略当今河南,都无疑义;这是大略说的,并不精确。只有雍梁二州的黑水、扬州的海,是一个疑问。依我看起来,第三章第二节所说的黑水,似乎是靠得住的。扬州的海,还是郑注“自淮而至海以东也”之说可靠;《公羊》庄十年疏引。《伪孔传》“南至海”之说,实在不可从。那么:扬州的境域,当今江苏、安徽两省的大部分,除去淮北。和江西、鄱阳湖一带。浙江太湖流域。的一部分;雍州当今陕、甘两省,包括青海的大部;梁州包括四川和川边。云南省的北部——金沙江流域——或者也在其内。禹贡的九州,较今内地十八省:少两广、云、贵、福建,而多川边、青海;或者包括如今奉天省的一部分。这是承认青州越海之说。
这一种方法,因为他有山川以做封域的证据,比第一种说法,靠得住许多。但是咱们还要用一种方法来核对他。
第(三)种方法,便是考校古人所说“疆域的四至”。
(一)《史记·五帝本纪》:东至于海,登丸山《集解》:“徐广曰:丸,一作凡。案《地理志》曰:丸山,在琅邪朱虚县。”案如今《汉书·地理志》作凡山。及岱宗;西至于空桐,《集解》:“韦昭曰:在龙右。”登鸡头;《索隐》:“山名也。后汉王孟塞鸡头道,在陇西。……”南至于江,登熊、湘;《集解》:“案《封禅书》曰:南伐至于召陵,登熊山,《地理志》曰:湘山,在长沙益阳县。”北逐荤粥,合符釜山,而邑于涿鹿之阿。案这是指黄帝的。
(二)又南抚交北发,《索隐》:“当云北户。”西戎、析支、渠搜、氐、羌,《索隐》:“西戎上少一西字。”北山戎、发、息慎,《索隐》:“……《汉书》:北发是北方国名……山戎下少一北字。”东长、鸟夷。《索隐》:“长字下少一夷字……今按《大戴礼》亦云长夷,则长是夷号。”案这是说舜的。
(三)《书·禹贡》:东渐于海,西被于流沙,朔南暨,声教讫于四海。
(四)《礼记·王制》:自恒山至于南河,千里而近;自南河至于江,千里而近;自江至于衡山,千里而遥;自东河至于东海,千里而遥;自东河至于西河,千里而近;自西河至于流沙,千里而遥。西不尽流沙,南不尽衡山,东不尽东海,北不尽恒山。凡四海之内,断长补短,方三千里。
(五)《尔雅·释地》:东至于泰远,西至于国,南至于濮铅,北至于祝栗,谓之四极;觚竹、北户、西王母、日下,谓之四荒;九夷、八狄、七戎、六蛮,谓之四海。夷蛮戎狄的数目,《尔雅》和《明堂位》不同。《明堂位》是九夷,八蛮,六戎,五狄。但郑笺《诗·蓼萧序》,同现在的《尔雅》相同;注《周官·职方布宪》,又和《明堂位》相同。《蓼萧序疏》说:“数既不同,而俱云《尔雅》,则《尔雅》本有两文。”又说:“李巡所注的《尔雅》,是属于后一种。”《周官·职方氏》,是作四夷,八蛮,七闽九貉,五戎,六狄。《职方》贾疏说:《尔雅》所说是夏制,《大戴礼》卢辨注,又说这是殷制。“夏之夷国,东方十,南方六,西方九,北方十有三。”我说夷蛮戎狄,是古代居于四方的异族之名。是以方位论,不是以种族论(见上章),现在要靠他考见当时的种族,既不可能。至国数,则郑志答赵商问,说“无别国之名,故不定”(《蓼萧序疏》)。其实这种部落,也未必能称为国家。要靠他考见古代的疆域,也做不到。所以数目字的异同,可以置诸不论不议之列。既然是按四方的方位说,不是以种族论,自然用不着添出闽貉两种来,所以《周官》是靠不住的。《王制正义》引李巡《尔雅》注,九夷、八蛮等,都有国别之名,这个更不可信了。
以上几种说法,第(一)种是说黄帝足迹所至,上文说披山通道,未尝宁居;下文说迁徙往来无常处,以师兵为营卫。姑且不论他。第(二)、(三)、(四)、(五)种,都是说当时“疆域四至”的。(三)说明“四海”。(四)说明“四海之内”,较为精确。(五)把“四海”、“四荒”、“四极”,分做三层,更为清楚。咱们现在且从此研究起。《尔雅》郭注说:四极,“皆四方极远之国”;四荒,“次四极者”;四海,“次四荒者”;但是我有点疑心。《大戴礼·千乘篇》:“东辟之民曰夷,……至于大远;……南辟之民曰蛮,……至于大远;……西辟之民曰戎,……至于大远;……北辟之民曰狄,……至于大远;……”这“大远”,分明是次于四海的,不应反在四荒之外。再看国,《说文》引作,说“西极之水也”。是西极,,是西极之水,这个同没有解释一样;但、是同音字,就是豳,《释文》:“,本或作豳。”文颖《上林赋》注和《白帖》引《尔雅》,都作豳。是公刘所邑。濮铅,已见上章第六节;祝栗,邵晋涵《尔雅正义》说就是涿鹿的声转,涿鹿,见第三章第二节。把国和濮铅的位置校勘起来,也在情理之中。地方都不很远:孤竹则《汉书·地理志》说辽西郡令支县如今直隶的卢龙县。有孤竹城,比涿鹿远;西王母则《淮南子·地形训》说“在流沙之滨”,比国远;北户,后世的史传,还可考见是后印度半岛粤族的风俗,他们的户,都是向北。比濮铅远;只有日下,指不出确实的地方,然而就上三种比较起来,断不得远于太远,这么说,“四极”断不在“四荒”之外。参看朱绪曾《闲有益斋经论·西至于濮》一篇。郭注怕是弄错了的。我们可以疏通证明,说:
(一)《王制》的东海、流沙、衡山、恒山,是当时中国的边界;自此以外,谓之四夷。《禹贡》所说的也属于这一种。
(二)《尔雅》的泰远、国、濮铅、祝栗,是比这远一层的;黄帝所到的地方,和这一说相近。假定祝栗是涿鹿的声转。
(三)日下、西王母、北户、孤竹,是更远一层,舜时声教所到的地方,和这个相近。北发当做北户,不必说了。山戎在孤竹附近,春秋时还是如此。《大戴礼·少闲篇》,“昔虞舜以天德嗣尧,……西王母来献其白。”都可以做证据。
但是还有个疑问,《尔雅》所说“距齐州以南戴日为丹穴,北戴斗极为空峒,东至日所出为太平,西至日所入为大蒙”又是什么地方呢?我说这个怕是“根据天象推算出来的,未必实有其地”。古人说天有九野《淮南子·天文训》。就说地有九州;《淮南子·天文训》和《地形训》。又斗九星主九州,见《续汉志·天文志》注。说地有十二州,天上也就有十二次舍;见《史记·天官书》正义。又说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以三参物,三三为九;……因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淮南子·天文训》。就有大九州,比中国加八十一倍之说;《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载邹衍的说法。《史记》说他,“先列中国名山大川,通谷禽兽,水土所殖,物类所珍,因而推之,及海外人之所不能睹”,明系凭虚推测。大九州之名,见于《淮南子·地形训》。又《周官·职方》贾疏,“……但自神农以上,有大九州:桂州,迎州,神州之等。至黄帝以来,德不及远,惟于神州之内,分为九州,故《括地象》云,昆仑东南万五千里,名曰神州是也”。但都无从考校。可见得全是凭虚推测。无论哪一个社会里,天文学总发达得很早。两极之下,“夏有不释之冰”,“物有朝生暮获”,见《周髀》。虽不必亲历其境,据着天象,都可以算得出来的。丹穴、空峒、太平、大蒙,不过就“戴日”、“戴斗极”、“日所出”、“日所入”之处,替他立个名目罢了,如何能指实其地呢?
以上所说,把古人所说中国疆域的大略,总算弄清楚了。但是还有一个问题,便是如上所说,就是古代“实力所至”呢?还是“实力所至,和声教所及,还是有区别的”呢?若说是有区别,那实力是“如何渐次扩充”的呢?实力所到的地方,还是“时有赢缩”的呢?还是“一进而不复退”的呢?那么,实力自然是“渐次扩充”的,而且决不能没有赢缩。要考见其中的真相,最好是把“真正的封建”所及的地方,来做标准。古人所用封建两个字,意义实太广漠。真是征服异族,把他的地方,来封自己的同姓懿亲,可以称为封建。若本来是各居其国,各子其民,不过因国势的强弱,暂时表示服从,就不能用这两字。然而古人于此,都没有加以区别。但是夏殷以前,并此而办不到。那么,只得另想一法,把古代帝都所在的地方,来窥测他实力所至。帝喾以前,连帝都所在,也是茫昧的。只有《帝王世纪》,于古代帝王一一载其年代都邑。然而这部书很靠不住,江艮庭(声)说:皇甫谧所说的话,没有一句靠得住的。据第一章第四节所考,可见得尧舜禹三代,都建都在太原,而禹又兼都阳城,到桀还是在阳城的。商周之先,都是从如今的陕西,用兵于河南,得手之后,就直打到如今山东的东部,江苏、安徽的北部。至于河南的西南部、湖北的西北部,也是竞争时候紧要的地方。可见古代汉族的实力:在陕西省里,限于渭水流域;在山西省里,限于太原以南;在直隶省里,限于恒山以南;河南一省,除西南一部外,大概全在汉族势力范围之内;山东的东部,半岛部,却就是异族;江苏、安徽的淮域,虽是异族,总算是关系较深的;对于湖北,仅及于汉水流域,江域还是没有设开辟的地方。参看第四、五、六三章。周初封建的国,也还是如此。齐、晋、楚初封的时候,都是和异族接境的。秦、吴、越等国,是封在蛮夷之地。关于周代封建的国,可以参看《春秋大事表》中的《列国爵姓及存灭表》。长江流域和直隶山陕的北部、甘肃的东部、山东的东北部的开辟,都是东周以后的事;南岭以南,当这时代还不过仅有端倪,到秦汉时代才完全征服的。看前文所说的事情,已经很明白了。咱们现在,更把秦朝所设的三十六郡哪几郡是战国时代哪一国的地方,来考校一下,便更觉得清楚。
太原、巨鹿、云中、雁门、代、邯郸,这几郡,都是赵国的地方。
上党、三川、颍川、南阳是周朝的地方,其余都是韩国的地方。
河东、东郡、上郡,这是魏国的地方。
南郡、九江、泗水、会稽、汉中、砀、薛、长沙,这是楚国的地方。
齐、琅邪,这是齐国的地方。
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这是燕国的地方。
此外巴蜀两郡,是灭蜀之后置的。陇西、北地两郡,是义渠的地方。内史所属,是秦国的旧地。南海、桂林、象三郡,是秦始皇并天下之后,略取南越的地方置的。见第二篇第一章。还有九原郡,也是并天下之后所置。三十六郡,据《汉书·地理志》。
第八章 古代社会的政治组织
第一节 古代社会的阶级制度
三代以前的社会和后世大不相同是人人知道的,但是三代以前的社会,究竟是怎样一种组织呢?
大凡天下之事,没有不由分而合的。古代交通未便,一水一山之隔,人民就不相往来,自然要分做无数小部落;既然分做无数小部落,自然免不掉争斗;既然要互相争斗,自然总有个胜败;“胜的人是征服者”,“败的人是被征服者”,社会上就生出“平民”、“贵族”两阶级;权利义务,种种不同;这是把古书随手一翻,就可以见得的,譬如《尧典》说“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九族,百姓,黎民,等级层次,分得很为清楚。但是天下无论什么暴力,总是百年或数十年就过去的;古代这一种阶级社会,却持续到数千年,这是什么道理呢?要明白这个道理,就不得不考察当时“贵族社会自身的组织”。
人类最初的团结,总是血统上的关系。这个便唤做“族”。所以《白虎通》说:“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依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所谓九族是:
父属四:各属之内为一族,父女昆弟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己女昆弟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己之子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母族三:母之父姓为一族,母之母姓为一族,母女昆弟适人者为一族;妻族二,妻之父姓为一族,妻之母姓为一族。这是今《戴礼》、《尚书》欧阳说。见《诗葛正义》引《五经异义》。古文家把“上自高祖,下至玄孙”,算做九族(《书·尧典释文》),则是九世,不是九族了。
再从竖里头算起来,就有所谓“九世”。这便是“上自高祖,下至玄孙”;再由此而旁推之,就成了一篇《尔雅》上的释亲。《礼记大传》上所谓“上治祖祢,……下治子孙,……旁治昆弟,……”是说得最概括的。有这横竖两义,就把血族里头的人团结起来了。
但是这种团结,范围究竟还不十分大;出于九族九世以外的人,又想个甚么法子呢?《白虎通》说:
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
有了“宗法”,便把血族团体里头的人无论亲疏远近都团结了起来;横里头的范围也广,竖里头的时间也持久了。所以宗法,实在是“古代贵族社会组织的根柢”。
宗法社会里,最重的就是“宗子”。这个宗子,便是代表始祖的。譬如有个人,征服了一处地方,他在这地方,就做了王,这便是“太祖甲”;他的嫡长子,接续他做王的,便是“大宗乙”;他还有庶子“次乙”,分封出去,做个诸侯。这个便是“小宗”;但是因为他做了诸侯,他的子孙,也奉祀他做大祖;他的嫡系,接续他做诸侯的,也唤做大宗:那么,次乙的子孙,对于乙这一支,固然是个小宗;对于次乙的诸子,分封出去做大夫的,却是个大宗;做大夫的,倘然再把自己的地方分给子弟,也是如此,这个分封出去的次乙,便是《大传》所谓“别子为祖”;次乙的嫡系接续下去做诸侯的,便是所谓“继别为宗”。普通的所谓“宗”,本来是“五世则迁”的;这个“继别”的“大宗”,却是“百世不迁”。凡是大祖的子孙,他都有收恤他的义务;这许多人,也都有尊敬他的义务;那么,有了一个宗子,就把从始祖相传下来的人都团结不散,而且历久不敝了。《大传》所谓“同姓从宗合族属”。
单是把这许多人团结在一块,原没有什么道理,但是当时所谓“为祖”的“别子”,都是有土地的;——不是诸侯,就是大夫。——所以继“别子”而为“宗子”的,都有收恤族人的力量;他的族人为自卫起见,要保守自己族里的财产,也不得不尽辅翼宗子的责任。这件事情的内容:便是有一个人,占据了一片土地,把这土地上的出产和附属于这土地的人民的劳力,来养活自己一族的人。自己族里的人,便帮同他管理这一片土地上的事务。倘然土地大了,一个人管辖不来,便把自己的族人分派一个出去。这分派出去的族人,管理他所受分的土地,也用这个法子,这便是古代的“封建政体”。所以封建政体,是从“族制”发达而成的。
傥然一族的人,始终住在一处,并没有分散出去,这一处地方上,也并没有别一族的人和他杂居,原用不着这种法子。所以宗法之起,是为对抗异族而设的。
所以在古代,“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可以说做一串。所以说“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大传》。把一国的事情和一家的事情,看做一橛。所以看得“孝”那么重——因为一个孝字,就把全社会——贵族社会——所以自卫的道理,都包括在里头。
所以在古代,天子要“抚诸侯”,诸侯要“尊天子”,也只是宗子收恤族人,族人尊敬宗子的道理。列国之间,要“讲信修睦”,也只是同宗的人或者同族的人互相亲爱,和全体社会是无关的。
再进一步,要扶持同族的人,叫他都不失掉固有的位置,就有所谓“兴灭国继绝世”之法。《尚书大传》说:
古者诸侯始受封,则有采地:百里诸侯以三十里,七十里诸侯以二十里,五十里诸侯以十五里;其后子孙虽有罪黜,其采地不黜;使其子孙贤者守之,世世以祠其始受封之人;此之谓兴灭国,继绝世。《路史·国名纪》四。
他们同族不但都有分地,而且一有分地,就是互相扶持,叫他永久弗失。当时的贵族社会,有如此“精密”、“广大”、“持久”的组织,平民社会,如何同他对抗呢?无怪“阶级制度”要持续至数千年之久了。
然则这种制度,到后来是怎样破坏掉的呢?这个仍出于“贵族团体自身的破裂”。古人论封建制度说得好,做了皇帝,分封自己的弟兄子侄,出去做诸侯王;初封出去的时候,是亲的;隔了几代,就是路人了;怎不要互相猜忌。况且有国有家,原是利之所在,怎叫人不要互相争夺。况且初行分封制的时代,总是地广人稀;得了百里、七十里、五十里的地方,四面八方,凭着你去开辟,总不会和人家触接。到后世就不然了;你要开拓,就得要侵占人家的地方,怎不要互相冲突?互相冲突就总有灭亡的人。诸侯相互之间是如此,卿大夫相互之间也是如此,譬如晋国的六卿,互相吞并。所以古代的封建,是夺了异族的地方来分给自己的人。到了后世,便变做自己的“伯叔兄弟”,或者是“母党”、“妻党”的人,互相争夺。争夺之后,丧失产业的,便做了平民。少数的人所兼并的土地愈多,就丧失土地变做平民的人亦愈多,那么,古代的阶级社会就渐渐的崩坏而变为平民社会了。所以古代做官的人,都是所谓“世卿”,到后世却变做了“游士”;古代当兵的人,都是所谓“士”之一族,到后世却渐渐普及于全国的人,都是这一个道理。见后。
第二节 封建
古代社会的阶级制度,既然明白,就可以进而观古代的“封建制度”了。
用后世人的眼光看起来,封建的诸侯,和不世袭的命官,是大相径庭的。在古代的人看起来,却没有什么根本上的区别。为什么呢?外诸侯有分地的,内里的公卿大夫也是有分地的;其或治民,或不治民;或世袭,或不世袭;不过因所处的地位不同渐渐的生出区别来,根本上的观念总是一样。——就是把一定的土地,分给同宗族的人。——所以古人说起“官制”或“封建制度”来,总是把外诸侯和内里的公卿大夫连类并举。
《王制》: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制农田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
《孟子·万章》下篇,载孟子答北宫的问,说:“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和《王制》“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异。又说“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则和《王制》似异实同。又《孟子》说:“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王制》说:“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也小异。其余都同。又《春秋繁露》说:“附庸字者方三十里,名者方二十里,人氏者方十五里。”较《孟子》、《王制》为详。《孟子》记北宫的问,明说所问的是“周室之班爵禄”。《春秋繁露》也明说所说的是周制。至于《王制》,则《白虎通·爵篇》说:“爵有五等,以法五行也;或三等者,法三光也。……质家者据天,故法三光;文家者据地,故法五行。含文嘉曰:殷爵三等,周爵五等,各有宜也。《王制》曰:王者之制禄爵,凡五等,谓公侯伯子男也。此据周制也。”更明说他是周制。《白虎通》又说:“殷爵三等,谓公侯伯也。……合,子男从伯。……或曰合从子。……地有三等不变。……令公居百里,侯居七十里。……”又《王制正义》:“《礼纬含文嘉》曰:殷正尚白,白者兼正中,故三等。夏尚黑,亦从三等。”那么,五等之爵,是周所独有的。
至于古文家的说法,却和今文家不同。他们虽也说周爵五等,而说封土则大异。案《周官·大司徒》说:
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叁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叁之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
郑玄注《王制》说:
此地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以为一,则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异畿内谓之子。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犹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狭也。周公摄政,致大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礼,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后为公,及有功之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其次侯,四百里;其次伯,三百里;其次子,二百里;其次男,百里。所因殷之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合者,皆益之地为百里焉。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者。惟天子畿内不增,以禄群臣,不主为治民。
郑氏此说,羌无证据,征诸古书,又实在没有这么一回事,《东塾读书记》卷七,有一条论此事甚核。所以就相信《周礼》的人,也不敢说他曾经实行。实在未敢赞同。
但是实际上,封地的大小,也并没有什么争辩头。为什么呢?无论“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五百里,四百里,三百里,二百里,百里”,总不过是一种制度。无论什么制度,行的时候,总不能没有差池;何况封建?初封的时候,就算是照定制的,到后来或扩充,或侵削,也总是事实上的问题。况且封建总不过是施之于一部分之地。一朝之兴,不过于实力所及之地灭掉旧国,封建自己的宗族;其余的地方,总是因循其旧的。那么,焉得有整齐划一的制度呢?
天子和诸侯的关系,经传上所说,咱们也且把他写在下面,但是这种制度,也未必完全实行。就行之也未必能久,这也是无待于言的。
第(一)是管辖上的关系。《王制》说:
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帅,三百三十六长。八伯各以其属,属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
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
《郑注》二伯,说“《春秋传》曰:自陕以东,周公主之,自陕以西,召公主之”。《公羊》隐五年传文。则郑氏虽以此为殷制,也以为周朝亦是如此。又武王灭商,使管叔、蔡叔、霍叔为三监,《王制》这所说的,也明是周制。郑氏以《王制》多为殷制,又或以为夏制,都以其和《周礼》不合,勉强立说的,不足为据。
第(二)是往来交际的关系。《王制》说:
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天子五年一巡守。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而望祀山川;觐诸侯;问百年者就见之;命太师陈诗,以观民风;命市纳贾,以观民之所好恶,志淫好辟。命典礼,考时月正日,同律,礼乐制度衣服正之;山川神,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革制度衣服者为畔,畔者君讨;有功德于民者,加地进律。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岳,如东巡守之礼。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岳,如南巡守之礼。十有一月北巡守,至于北岳,如西巡守之礼。归假于祖祢,用特。
《王制》这一段,全根据于《尚书·尧典》伪古文分为《舜典》。和《白虎通·巡守篇》所引的《书大传》,想必是今文书说。
又《白虎通》:“因天道时有所生;岁有所成;三岁一闰,天道小备;五岁再闰,天道大备;故五年一巡守;三年,二伯出述职黜陟;一年物有所终始,岁有所成,方伯行国;时有所生,诸侯行邑。”《公羊》隐八年《何注》,也说“三年一使三公黜陟,五年亲自巡狩”。桓元年《注》,“故即位比年,使大夫小聘,二年使上卿大聘,四年又使大夫小聘,五年一朝”。则又与《王制》不同。这都是今文家说。
至古文家说,却又不同。案《周官·大行人》:
邦畿方千里,其外方五百里,谓之侯服,岁壹见,其贡祀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甸服,二岁壹见,其贡嫔服;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男服,三岁壹见,其贡器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采服,四岁壹见,其贡服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卫服,五岁壹见,其贡材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要服,六岁壹见,其贡货物;九州之外,谓之蕃国,世壹见,各以其所宝贵为挚。王之所以抚邦国诸侯者:岁存;三岁;五岁省;七岁属象胥,谕言语,协辞命;九岁属瞽史,谕书名,听声音;十有一岁,达瑞节,同度量,成牢礼,同数器,修法则;十有二岁,王巡守殷国。
又《左传》昭公十三年:
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
许慎《五经异义》以今文说马虞夏制,《左传》所说为周礼。贾逵、服虔以《左传》所说为天子之法。崔氏以为朝霸主之法。郑玄则以为五年一小聘,比年一大聘,三年一朝,是晋文霸时所制。虞夏之制,诸侯岁朝;而虞五年一巡守,夏六年一巡守。《周礼》所说,是周制;《左传》所说,不知何代之礼。均见《王制正义》。又《王制疏》引《五经异义》:“《公羊》说:诸侯四时见天子及相聘,皆曰朝。……卒而相逢于路曰遇。古周礼说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觐,冬曰遇(案见《周官·大宗伯》),许慎……从《周官》说,郑驳之云……朝通名,如郑此言,《公羊》言其总号,《周官》指其别名,《异义》,天子聘诸侯,《公羊》说:天子无下聘义,《周官》说:间问以谕诸侯之志,许慎……从《周官》说,郑无驳,与许慎同也。”
又《孟子·告子篇》“天子适诸侯曰巡守,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梁惠王》篇“天子适诸侯曰巡狩;巡狩者,巡所守也。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述职者,述所职也;无非事者。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夏谚曰:吾王不游,吾何以休。吾王不豫,吾何以助。一游一豫,为诸侯度”。以为晏子之言。入其疆:土地辟;田野治;养老尊贤,俊杰在位;则有庆,庆以地。入其疆:土地荒芜,遗老失贤,掊克在位,则有让。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以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白虎通·考黜篇》说:“诸侯所以考黜何?王者所以勉贤抑恶,重民之至也。《尚书》曰:三载考绩,三考黜陟。”下文胪列黜陟的办法,更为详细。怕和《王制》所载,同是一种空话,未必真能实行的。
第三节 官制
至于内爵,则是以公、卿、大夫,分为三等的。所以《白虎通》说:“公卿大夫何谓也?内爵称也。”又说:“内爵所以三等何?亦法三光也。所以不变质文何?内者为本,故不改内也。”这是说商朝内外爵皆三等;周朝改商朝的公一等,侯一等,伯子男一等,为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至于内爵则不改。这是天子之制至于诸侯,却是《王制》所说“上大夫卿,《白虎通》引少一个卿字,然而《白虎通》只说“诸侯所以无公爵者,下天子也”。没有说诸侯无卿爵,则其以上大夫为卿可知。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所以《白虎通》引这句话,又说明道:“此谓诸侯臣也。”
设官的数目,则是以三递乘的。《王制》说:“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昏义》同。《北堂书钞》卷五十引《五经异义》、《今尚书》夏侯、欧阳说亦同。又说明其故道:“凡百二十,在天为星辰,在地为山川。”《白虎通》说:“凡百二十官,下应十二子。”《御览》引《尚书大传》说:“古者三公,每一公,三卿佐之。每一卿,三大夫佐之。每一大夫,三元士佐之。”《白虎通》同。郑玄注《王制》说这是夏制,他是据着《明堂位》“有虞氏官五十,夏后氏官百,殷二百,周三百。”把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加起来,得百二十之数;抹掉二十,单说一百,合于古人“举成数”的例;所以如此说法。然而《明堂位》这篇书,本来不甚可信,前人疑之者甚多。郑注《明堂位》说:“周之六卿,其属各六十,则周三百六十官也;此云三百者,记时冬官亡矣。”已经穿凿得不成话。又说:“以夏殷推前后之差,有虞氏官宜六十,夏后氏官宜百二十,殷宜二百四十,不得如此记也。”可见他也有点疑心。案《春秋繁露》说: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之外,又有二百四十三下士,合为三百六十三,法天一岁之数。周官三百六十,恐不是像《周官》所说的。周六官,其属各六十,见天官小宰。
畿内的公卿大夫和封于外的诸侯,爵禄都是一样的;所争者,内官但“世禄”而不“世位”,外诸侯则可以父子相继,实际上的权力就大不相同了。《王制》:“天子之县内诸侯,禄也(《正义》此谓畿内公卿大夫之子,父死之后,得食父之故国采邑之地,不得继父为公卿大夫也);外诸侯,嗣也。”诸侯之国,也是如此,所以春秋讥世卿(见《公羊》隐三年宣十年传)。这是法律上的话,实际上如何,自然另是一问题。
侯国的官,《王制》说:“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春秋繁露》说:公侯伯子男之国,都是三卿,九大夫,二十七上士,八十一下士。《繁露》的大夫,就是《王制》的下大夫,其数不合。案《郑注》:“小国亦三卿,一卿命于天子,二卿命于其君;此文似误脱耳。”则《王制》此节,文有脱误,似以《繁露》为可据。
至其职掌,则《北堂书钞》引《异义》、《今尚书》夏侯、欧阳说:“天子三公:一曰司徒,二曰司马,三曰司空。”《周官》司徒为官疏引《尚书传》“天子三公:一曰司徒公,二曰司马公,三曰司空公。”《韩诗外传》卷八“三公者何?司空,司马,司徒也。”说俱同。《论衡·顺鼓篇》引《尚书大传》“郊社不修,山川不祝,风雨不时,霖雪不降,责于天公;臣多弑主,嬖多杀宗,五品不训,责于人公;城郭不缮,沟池不修,水泉不隆,水为民害,责于地公。”《太平御览·职官部》引《尚书大传》:“百姓不亲,五品不训,则责之司徒;蛮夷猾夏,寇贼奸宄,则责之司马;沟渎壅遏,水为民害,田广不垦,则责之司空”;则天公是司马,人公是司徒,地公是司空。和《韩诗外传》“司马主天,司空主土,司徒主人”之说相合。《白虎通》:“《别名记》曰:司徒典名,司空主地,司马顺天。”至于九卿,各书皆不明言其名称及职事,案《荀子·序官》:
宰爵知宾客祭祀飨食牺牲之牢数,司徒知百宗城郭立器之数,注百宗,百族也。立器,所立之器用也。司马知师旅甲兵乘白之数。注白,谓甸徒,犹今之白丁也。或曰:白,当为百,百人也。修宪令,审诗商,注诗商,当为诛赏,字体及声之误。禁淫声,以时顺修,使夷俗邪音,不敢乱雅,太师之事也。修堤梁,通沟浍,行水潦,安水藏,以时决塞,岁虽凶败水旱,使民有所耘艾,司空之事也。相高下,视肥,序五种,省农功,谨蕃藏,以时顺修,使农夫朴力而寡能,注,禁其他能也。治田之事也,修火宪,注,不使非时焚山泽。养山林薮泽,草木鱼鳖百索,注,上所索百物也。以时禁发,使国家足用,而财物不屈,虞师之事也。顺州里,定廛宅,养六畜,闲树艺,劝教化,趋孝弟,以时顺修,使百姓顺命,安乐处乡,乡师之事也。论百工,审时事,辨功苦,尚完利,便备用,使雕琢文采,不敢专造于家,工师之事也。相阴阳,占兆,钻龟陈卦,主攘择五卜,知其吉凶妖祥,伛巫跛击之事也。注,击读为觋,男巫也。古者以废疾之人主卜筮巫祝之事,故曰伛巫跛觋。修采清,注,采,谓采去其秽,清,谓使之清洁。皆谓除道路秽恶也。易道路,谨盗贼,平室律,以时顺修,使宾旅安而货财通,治市之事也。急禁悍,防淫除邪,戮之以五刑,使暴悍以变,奸邪不作,司寇之事也。本政教,正法则,兼听而时稽之,度其功劳,论其庆赏,以时慎修,使百吏免案与勉同。尽,而众庶不偷,冢宰之事也。
以上所举,除司徒、司马、司空及冢宰外,又得宰、太师、治田、虞师、乡师、工师、伛巫跛击、治市、司寇九官,似即系九卿。冢宰一官,有人说就是司徒兼的,然据《王制》,“冢宰斋戒受质”和“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斋戒受质”分举,分明不是一官;更据荀子此文,似乎确在三公之外。汉承秦制,有九卿而无三公,然而有相国丞相,秦制必沿袭自古,也可证冢宰在三公之外。《周官》地官序官疏引郑《尚书大传》注:“周礼,天子六卿,与太宰、司徒同职者,则谓之司徒公;与宗伯、司马同职者,则谓之司马公;与司寇、司空同职者,则谓之司空公。一公兼二卿,举下以为称。”则似系以意弥缝,并无所本。冢宰似乎没有官属的,百官都属于三公。所以下文说:“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斋戒受质;百官各以其成,质于三官;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质于天子”,郑注“百官,此三官之属”。正和“每一公三卿佐之,每一卿三大夫佐之,每一大夫三元士佐之”的话相合。
古文家之说:则《五经异义》说:“《古周礼》说:天子立三公:曰太师,太傅,太保,无官属,与王同职;故曰:坐而论道,谓之三公。又立三少以为之副,曰少师,少傅,少保,是为三孤。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是为六卿之属。大夫士庶人在官者,凡万二千。”案《伪古文尚书》、《周官》。
立太师,太傅,太保,兹惟三公,论道经邦,燮理阴阳,官不必备,惟其人。少师,少傅,少保,曰三孤;贰公宏化,寅亮天地,弼予一人。冢宰掌邦治,统百官,均四海;司徒掌邦教,敷五典,扰兆民;宗伯掌邦礼,治神人,和上下;司马掌邦政,统六师,平邦国;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乱;司空掌邦土,居四时,民地利;六卿分职,各率其属,以倡九牧,阜成兆民。
攻《伪古文》的,都说他误据《大戴礼·保傅篇》、《汉书·贾谊传》,把太子的官属,认做天子的三公三孤。又说郑玄注《周官》“乡老二乡则公一人”说:王置六卿,则公有三人也。三公者,内与王论道,中参六官之事,外与六卿之教。又他注《尚书·君序》,“召公为保,周公为师”,说:此师保为《周礼》师氏保氏,大夫之职。《书疏》。可见得郑玄不主张六卿之上,别有三公三孤。然而《五经异义》所举的古周礼说,确和《伪周官》相同。《周官》朝士,“建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面三槐,三公位焉”,也明说公孤在卿之外。又保氏序官疏引《郑志》“赵商问:案成王《周官》,立太师,太傅,太保,兹惟三公。即三公之号,自有师保之名。成王《周官》,是周公摄政三年事;此《周礼》是周公摄政六年时,则三公自名师保;起之在前,何也?郑答曰:周公左,召公右,兼师保,初时然矣”。赵商所说的《周官》,固然不是现在《伪古文尚书》里的《周官》,然而可见得不伪的《周官》,也确有此文。又看郑玄的答语,虽不承认“召公为保,周公为师”就是三公里的太师太保;却也并没有否认“立太师、太傅、太保,兹惟三公”之说。又《周礼》虽没叙列公孤之官,然而涉及公孤的地方很多,宰夫,司服,典令,巾车,司常,射人司士,太仆,弁师,小司寇等。可见得六卿之外,别有公孤,《周礼》确有此说,并不是造《伪古文尚书》的人杜撰的。
六官之说,《大戴礼·盛德篇》:“古之御政以治天下者;冢宰之官以成道,司徒之官以成德,宗伯之官以成仁,司马之官以成圣,司寇之官以成义,司空之官以成礼。”《管子·五行篇》:“昔者黄帝得蚩尤而明于天道,得大常而察于地利,得奢龙而辨于东方,得祝融而辨于南方,得大封而辨于西方,得后土而辨于北方。黄帝得六相而天地治,神明至。蚩尤为当时大常为廪者,奢龙为土师,祝融为司徒,大封为司马,后土为李。春者,土师也;夏者,司徒也;秋者,司马也;冬者,李也。”都和《周礼》相合。此外《曲礼》:“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众。”《春秋繁露·五行相胜篇》:“木者,司农也;……火者,司马也;……土者,君之官也,其相司营;……金者,司徒也;……水者,司寇也。”《左传》昭十七年郯子说:“祝鸠氏,司徒也;鸠氏,司马也;鸠氏,司空也;爽鸠氏,司寇也;鹘鸠氏,司事也。”昭二十九年,蔡墨说:“五行之官,是为五官:木正曰句芒,火正曰祝融,金正曰蓐收,水正曰玄冥,土正曰后土。”都只说五官。案古人五行之说,土是君象;见第十章第一节。董子说:“土者,君之官也”,其义最古。天、地、人、四时,谓之七始。五官之说,除掉中“土者君之官”,其实只有四官;合着象天地人的三公,似乎是配七始的。《文王世子》:“设四辅,及三公,不必备,惟其人。”疏引《尚书大传》“古者天子必有四邻:前曰疑,后曰丞,左曰辅,右曰弼”。怕也是就五官里头,除掉四个的。因为总只有这几个官,却要“三光”,“四时”,“五行”,很麻烦的“取象”。所以三公,四邻,五官,也是互相重复。这种错杂不整齐的制度,很合乎历史上自然发达的事实;《周礼》一部书,说得太整齐了,所以就有点可疑。
其地方制度,《周礼》也说得很完备的。按照《周礼》,“王城”之外为“乡”;乡之外为“外城”,外城谓之“郭”;郭外为“近郊”;近郊之外为“遂”;遂之外为“远郊”,远郊谓之“野”;野之外为“甸”;甸之外为“稍”;稍之外为“县”,县为“小都”;小都之外为“鄙”,鄙为“大都”;甸、稍、县、都之地都是采邑,是行贡法的。乡以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比长是下士,阎胥中士,族师上士,党正下大夫,州长中大夫,乡大夫就是卿。遂则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五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遂大夫、县正、鄙师、长、里宰、邻长,比乡官递降一级。遂大夫是中大夫,里宰是下士,邻长无爵。六乡之吏:乡大夫六人,州长三十人,党正百五十人,族师七百五十人,闾胥三千人,比长一万五千人;六遂的数目同六乡相等;共有三万七千八百七十二人。案《管子·立政篇》:“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小匡篇》:“五家为轨,轨有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有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五乡一帅”,其制鄙:则“五家为轨,轨有长;六轨为邑,邑有司;十邑为率,率有长;十率为乡,乡有良人;三乡为属,属有帅;五属为一大夫。”两篇所载,小有异同,然都和周礼相近,大概这一种组织,是和军制相应的。参看第五节。
其《尚书大传》:“古八家而为邻,三邻而为朋,三朋而为里,五里而为邑,十邑而为都,十都而为师,州十有二师焉。”《御览》百五十七。《公羊》宣十五年《何注》,“在田曰庐,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户;八家共一巷。……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辨护伉健者,为里正。”……见第四节。则纯系以井田制度为根本。《韩诗外传》说中田有庐,疆场有瓜这一条,也说“八家而为邻”,和《尚书大传》、《公羊》何注,都是相合的。春秋以后的官制,散见于各书者甚多,尤其多的是《左传》。《春秋大事表》里,列有一表,很为详备,可以参考。
至于当时服官的人:大概从士以下,或者用平民;从大夫以上,都是用贵族的;看下节便可明白。
第四节 教育和选举
古代的教育,有“国学”和“乡学”的区别,又有“大学”和“小学”的区别。“大学”和“小学”,是以程度浅深分的;“国学”和“乡学”,一个是贵族进的,一个是平民进的。两者截然,各为系统,不可牵混。
《王制》:“天子曰辟雍,诸侯曰泮宫”,又说诸侯之国:“天子命之教,然后为学;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太学在郊。”又说:“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所谓“辟雍”、“泮宫”,是天子诸侯之国大学的通称。“上庠”、“东序”、“右学”、“东胶”,是虞夏殷周四代大学的专称。“下庠”、“西序”、“左学”、“虞庠”,是四代小学的特称。这都是天子和公卿大夫元士之子,所谓贵族入的。其入学的程序,《尚书大传》说:“古之帝王者必立大学、小学,使王太子、王子、群后之子,以至公卿大夫元士之适子:十有三年,始入小学,见小节焉,践小义焉;年二十入大学,见大节焉,践大义焉。”《御览》百四十八,《礼记·王制》疏节引,作“十五入小学”。
至于乡学,则(一)《孟子》说:“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二)《礼记·学记》说:“古之教者家有塾,党有庠,术有序。”似乎比《孟子》多出两层等级来。然而试看《尚书大传》:
大夫士七十而致仕,老于乡里;大夫为父师,士为少师。注,所谓里庶尹古者仕焉而已者,归教于闾里。锄已藏,祈乐已入,注,祈乐,当为新谷。岁事已毕,余子皆入学。十五始入小学,见小节,践小义;十八入大学,见大节,践大义焉。距冬至四十五日,始出学,傅农事。《仪礼通解》卷九。
再看《公羊》宣十五年《何注》:
一里八十户,八家共一巷,中里为校室。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十月事讫,父老教于校室。八岁者学小学,十五者学大学。其有秀者,移于乡学;乡学之秀者移于庠;庠之秀者移于国学,学于小学。诸侯岁贡小学之秀者于天子,学于大学。其有秀者,命曰进士。行同能偶,别之以射,然后爵之。
这里头“乡学之秀者移于庠”八个字,是错误的。为什么呢?乡学就是庠,《仪礼·乡饮酒礼》:“主人拜迎于庠门之外”可证。所以《汉书·食货志》这地方只说“其有秀异者,移乡学于庠序;庠序之异者,移于国学”。并不说乡学移于庠,庠移于国学。再看《学记》郑注,“术当为遂,声之误也。古者仕焉而已者,归教于闾里,朝夕于门侧之堂,谓之塾。《周礼》五百家为党,二千五百家为遂;党属于乡,遂在远郊之外”。那么,《学记》所谓“塾”,就是何休所谓“校室”,也就是《尚书大传》所谓“余子皆入学”的“学”,“党有庠,术有序”的“庠”、“序”,是因所在之地而异名,不是另有等级。这一级,和孟子所说“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的“校”、“序”、“庠”相当。至于学记“家有塾”的“塾”,就是何休所谓“校室”,伏生所谓“余子皆入学”的“学”,孟子没有提起。那么,古代平民所入的学校,是两级制:一级在里,所谓“塾”,“校室”,“余子皆入学”的“学”。一级在乡。所谓“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记》所谓“党有庠,遂有序”。伏生所谓“十五始入小学”,“十八入大学”,措语有些含混。不如何休说“八岁者学小学,十五者学大学”清楚。这是一个“校室”里,因其年龄之大小,而所学各有不同,好比一个小学校里,分为初等、高等两级,并不是一个“里”的区域里,还有“大学”、“小学”两种学校。
这两级学校,都是平民进的。进到乡学里头,就有入国学的机会了;入了国学,就仕进之途也在这里了。《王制》上说:
命乡简不帅教者以告;耆老皆朝于庠,元日习射上功,习乡尚齿,大司徒帅国之俊士,与执事焉。不变,命国之右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左;命国之左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右,如初礼;不变,移之郊,如初礼;不变,移之遂,如初礼;不变,屏之远方,终身不齿。
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国之俊、选,皆造焉。……将出学,小胥、大胥、小学正、简不帅教者,以告于大乐正;大乐正以告于王。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学;不变,王亲视学;不变,王三日不举,屏之远方,西方曰棘,东方曰寄,终身不齿。大学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论官才,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
这里头,从乡学里升上来的俊士、选士等,和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都是同学的,而且是“入学以齿”,注,皆以长幼受学,不以尊卑。很为平等的。所争者,乡人须“节级升之,……为选士、俊士、至于造士。若王子与公卿之子,本位既尊,不须积渐,学业既成,即为造士。”《正义》。有些不平等而已。
选举的法子,虽然如此,然而实际上:(一)乡人能够升入大学得为进士的,恐怕很少;(二)就是得为进士,也未必能和贵族出身的人同一任用。俞正燮说:
周时,乡大夫三年比于乡,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出使长之,用为伍长也;兴能者,入使治之,用为乡吏也。案《周官·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乡大夫“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礼礼宾之。厥明,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贰之。退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注》:“郑司农云:……问于众庶,宁复有贤能者。……此谓使民兴贤,出使长之;使民兴能,入使治之。”这是另一种选举法,和《王制》无从牵合,俞说推而广之,误。其用之止此。《王制》推而广之,升诸司马曰进士焉,止矣;诸侯贡士于王。以为士焉,止矣。太古至春秋,君所任者,与共开国之人,及其子孙也。……上士,中士,下士,府,史,胥,徒,取诸乡兴贤能;大夫以上皆世族,不在选举也。……故孔子仕委吏乘田,其弟子俱作大夫家臣。……荀子《王制》云:王公大人之子孙,不能礼义,则归之于庶人;庶人之子孙,积文学,正身行,则归之卿相士大夫。徒设此义,不能行也。周单公用。《左传》昭公七年。巩公用远人,定公二年。皆被杀。……夫古人身经百战而得世官,而以游谈之士加之,不服也。立贤无方,则古者继世之君,又不敢得罪于巨室也。……《癸巳类稿》卷三《乡兴贤能论》。
俞氏此论,于古代阶级社会的情形,可谓洞若观火。我说六经原是儒家改制所托,固然不是凭空捏造,凭空捏造,也是不可能的事。所以持极端怀疑之论,也是错的。然而以意改削的地方,必然很多;竟当他是历史,原是不能的。不过比起后世人所造的古书来,毕竟又可信了许多。因为人的思想,总是为时代所囿。所以古人的胡说,也毕竟比后代人近情。譬如《王制》,就毕竟比《周礼》为近古。
讲古代学制的,还有一层,必须明白,便是古代有所谓“明堂的四学和太学”,这个固然是学校的起源,然而到后世,明堂和学校已经分开了,必不可混而为一。案蔡邕《明堂月令论》:“《易传·太初篇》曰:天子旦入东学,昼入南学,莫入西学;案此处文有脱误,《玉海》卷一百十一,引作“夕入西学,暮入北学”,是。大学在中央,天子之所自学也。《礼记·保傅篇》曰:帝入东学,上亲而贵仁;入西学,上贤而贵德;入南学,上齿而贵信;人北学,上贵而尊爵;入大学,承师而问道;与《易传》同。案《保傅篇》如今《大戴礼》里头有的,亦见《贾子》。魏文侯《孝经传》曰:大学者,中学明堂之位也。《礼记·古大明堂之礼》曰:膳夫是相礼:日中出南闱,……日侧出西闱,……日入出北闱。”这所谓东、西、南、北四学,和中央的大学,固然都在明堂内;然而后世的学校,却不是如此。这是为什么呢?这个阮元说得最漂亮。他说:初有明堂的时候,是宫室制度还没有完备,天子就只有这一所屋子,所以什么事情都在里头办,住也住在这里头。到后来,社会进化了,屋子一天多一天,什么“路寝”哩,“宗庙”哩,“学校”哩,都从明堂里分了出来。然而明堂却仍旧有的,而且明堂里头还保存了许多旧制;所以已经从明堂里分出来的事情,在明堂里还是有的;不过变做有名无实罢了。这句话真是通论,把从来许多葛藤,可以一扫而空。《经室集·明堂论》。明白这个道理,“明堂之中,既有大学和四学,明堂之外,又有大学和小学”的问题,就可以毋庸争辩了。《周礼》的师氏保氏,又另是一种机关,和明堂里头的大学四学,明堂以外的大学小学,都不能牵合。参看第二篇上第八章第二节。
此外又有“贡士”和“聘士”的制度。《礼记·射义》说:“……古者天子之制,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天子试之于射宫。……”《白虎通·贡士篇》:“诸侯三年一贡士者,治道三年有成也。诸侯所以贡士于天子者,进贤劝善者也。天子聘求之者,贵义也。……故月令,季春之月,开府库,出币帛,周天下,勉诸侯,聘名士,礼贤者。……及其幽隐,诸侯所遗失,天子所昭,故聘之也。”这种制度,在古代的选举法上,固然不占重要的位置,然而实在是后来进用游士的根本。
古代贵族、平民都有学校,似乎很为文明。然而平民学校所教的,孟子说:“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滕文公上》。正和子游所谓“小人学道则易使也”《论语·阳货篇》。一鼻孔出气。严格论起来,实在是一种“奴隶教育”。贵族的教育,也含有“宗教臭味”。俞正燮说:
虞命教胄子,止属典乐。周成均之教,大司成、小司成、乐胥,皆主乐。周官大司乐、乐师、大胥、小胥,皆主学。……子路曰:何必读书,然后为学。古者背文为诵,冬读书,为春诵夏弦地,亦读乐书。《周语》召穆公云:瞍赋蒙诵,瞽史教诲。《檀弓》云:大功废业,大功诵。……通检三代以上,书乐之外,无所谓学;《内则》学义,亦止如此;汉人所造《王制》、《学记》,亦止如此。……《癸巳存稿》卷四《君子小人学道是弦歌义》。
原来学校是从明堂里搬出来的。明堂本来是个“神秘之地”。所以后来学校里的教科,还以“诗书礼乐”四项为限。礼乐是举行“祭典”时用的,诗就是乐的“歌词”,书是宗教里的古典。他的起源,大概如此;后来抑或有点变化,然而总是“不离其宗”的。所以贵族虽有学校,也教育不出什么人才来。所谓专门智识,是《汉书·艺文志》所谓某某之学,出于某某之官。见第十章第三节。专门的技能,则《王制》所谓“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都是世代相传的。世官的不能废,亦由于此。
东周以后,情形就大变了。这时候贵族政体渐次崩坏;做专官有学识的人,渐变而为平民;向来所谓某官之守,一变而为某家之学;民间才有“聚徒讲学”之事,有“负笈从师”的人;孔子弟子三千,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都是这个道理。民间有智识的人,一天天增多;贵族里头,可用的人,一天天减少。就不得不进用游士,孟尝、平原、信陵、春申的养客,也是这个道理。当时讲求学问的人,渐渐以利禄为动机。所以苏秦说:“且使我有雒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史记》本传。可见得当时的讲求学问,大都是受生计上的压迫;所以秦散三千金而天下之士斗;可见得社会的文化,和物质方面大有关系。游士的智识,固然比世卿高。然而爱国心却较薄弱。孟子对齐宣王说:“所谓故国者非谓有乔木之谓也,有世臣之谓也;王无亲臣矣。昔者所进,今日不知其亡也。”正是同这班人写照。《梁惠王下》。“后胜相齐,多受秦间金,多使宾客入秦;秦又多予金,客皆为反间,劝王去从朝秦;不修攻战之备,不助五国攻秦。秦以故得灭五国。五国已亡,秦兵卒入临淄,民莫敢格者。王建遂降,迁于共。故齐人怨王建不蚤与诸侯合从攻秦,听奸臣宾客,以亡其国。歌之曰:松耶柏邪,住建共者客邪。疾建用客之不详也。”《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可见得当时的游士,把人家的国家,来做自己“富贵的牺牲”,是不恤的。
总而言之,社会阶级制度,是要靠世卿之制维持的(因为如此,才是把一阶级的人,把持了社会上的大权,不许别一阶级的人插足)。然而如此,(一)贵族所处的地位,就不能不优,所处的地位既优,就不能不骄奢淫逸,就不能不腐败,(二)而且贪欲之念,是无厌的,自己有了土地,遂想侵吞别人,贵族变为平民的人就日多。贵族阶级专有的智识,就渐渐的散入平民社会。所以贵族阶级的崩坏,其原因仍在贵族社会的自身。这个很可以同马克思的历史观,互相发明。
第五节 兵制
官制和教育选举,都已明白,就得考究古代的兵制。后人讲古代兵制的,有一种误解,就是以为古代是“兵农合一”、“全国皆兵”的。这个误解,全由不知古代社会是个“阶级制度”,以至于此。考究古代兵制的,都根据《周礼》。案《周礼》:
(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小司徒)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
(夏官序)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军将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为师,师帅皆中大夫;五百人为旅,旅帅皆下大夫;百人为卒,卒长皆上士;二十五人为两,两司马皆中士;五人为伍,伍皆有长。
这是古文家的说法,今文家怎样呢?案《白虎通·三军篇》:
三军者何?法天地人也。以为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师二千五百人,师为一军,六军一万五千人也。
《公羊传》隐五年《何注》:“二千五百人称师。天子六师,方伯二师,诸侯一师。”《梁传》:襄十一年。“古者天子六师,诸侯一军。”《诗》:“周王于迈,六师及之。”《孟子·告子篇》:“三不朝,则六师移之。”凡今文家言都同。
今古文家说兵制的不同,是无可强合的。然则哪一家的话是呢?我以为今文家言是孔子托古改制的话,务要减轻兵役。古文家的话,是参考各种古书编成。论理,自然是今文家言文明;论古代的事实,怕还是古文家言相近些。请再看当时出兵的方法,《春秋繁露·爵国篇》说:
方里而一井,一井而九百亩。……方里八家,一家百亩。……上农夫耕百亩,食九口,次八人,次七人,次六人,次五人;多寡相补,率百亩而三口;方里而二十四口;方百里者十,得二百四十口;方十里,为方百里者百,得二千四百口;方百里,为方万里者万,得二十四万口;法三分而除其一,城池,郭邑,屋室,闾巷,街路,市,宫府,园囿,委圈,得良田方十里者六十六,十与方里这四个字,当作“与方十里者”五个字。六十六;定率得十六万口;三分之,则各五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口;为大□军三,此公侯也。天子地方千里,为方百里者百;亦三分除其一,定得田方百里者六十六,与方十里者六十六;定率得千六百万口;九分之,各得百七十七万七千七百七十七口,为京□军九,三京□军,以奉王家。
这个计算的方法,和《周礼》大异。
《公羊》宣十五年《何注》:“十井共出兵车一乘。”又昭元年注:“十井为一乘,公侯封方百里,凡千乘;伯四百九十乘,子男二百五十乘。”又哀十二年《注》:“礼,税民不过什一,军赋不过一乘。”《论语·学而篇》“道千乘之国”,《集解》引包咸说:“千乘之国者,百里之国也。古者井田,方里为井,井十为乘,百里之国者,适千乘也。”
案《孟子》说“天子之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又说“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赵注“万乘,……谓天子也。千乘,……谓诸侯也。”则孟子之意,亦以为十井共出一乘。而《汉书·刑法志》却说:
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故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备具;是谓乘马之法。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也,是谓千乘之国。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故称万乘之主。
他这种说法,是根据于《司马法》的郑玄注《论语》“道千乘之国”引他,见《周礼》小司徒疏。然《司马法》又有一说,是: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郑玄引他注《周礼》的小司徒。贾疏说:前说是畿外邦国法,甲士少,步卒多;后说是畿内采地法,甲士多,步卒少。
案照何休、包咸的说法,十井而出一乘,人多疑其太苛。然据《左传》“昭十三年平邱之会,晋甲车四千乘。十二年传,楚灵王曰:今吾大城陈、蔡、不羹,赋皆千乘,三原注,依刘炫说。国各千乘是合楚国之车,奚啻万乘。昭五年传云,韩赋七邑,皆成县也,因其十家九县,长毂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是一县百乘也。县二百五十六井,是二井半出一乘;合晋国之军又奚啻万乘。……昭元年传,秦后子适晋,以车千乘,是大夫不必百乘也”。这一段,引用朱大韶《实事求是斋·经义司马法非周制说》。所以十井而出一乘并不是没有的事,不必疑心,所可疑者,照《春秋繁露》的说法,诸侯大国十六万口之军七千五百人,《繁露》说“三分之,则各五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口,为大囗军三。”是说五三三三三口里出七五○○人为兵,不是说每一军有五三三三三人。加以奉公家的一军,共计万人,是人民有十六分之一服兵役,而天子之国,共有一千六百万口,而“为京囗军九”,再加“三京囗军,以奉王家”,服兵役的,不过三万人,未免太不近情。照《汉书·刑法志》所主的《司马法》说,天子之国,有甲士三万,卒七十二万,而六军不过七万五千人。照郑玄所引的一说,一封之地,提封十万井,有人民三十万家,而不过出车千乘,出兵三万人;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应当有三百万家,而亦未闻有天子出兵三十万之说;若仍照六军计算,则三百万家,服兵役的不过七万五千人;恐怕古代断没有这般轻的兵役。种种计算,总之不合情理。我说:论古代兵制的,都误于“兵农合一”之说,以致把全国的人民都算在里头,我如今且引江永的《群经补义》一则,以破这个疑惑。
说者谓古者寓兵于农,井田既废,兵农始分,考其实不然。……管仲参国伍鄙之法: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帅五乡,国子、高子,各帅五乡;是齐之三军,悉出近国都之十五乡,而野鄙之农不与也。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积而至于一乡。二千家,旅二千人,十五乡三万人为三军。是此十五乡者,家必有一人为兵。其中有贤能者,五乡大夫有升选之法,故谓之士乡,所以别于农也。其为农者,处之野鄙,别为五鄙之法。三十家为邑,十邑为卒,十卒为乡,三乡为县,十县为属,五属各有大夫治之,专令治田供税,更不使之为兵。……他国兵制,亦大略可考而知;如晋之始惟一军;既而作二军,作三军;又作三行,作五军;既舍二军,旋作六军;后以新军无帅,复从三军;意其为兵者,必有素定之兵籍,素隶之军帅;军之渐而增也,固以地广人多;其既增而复损也,当是除其军籍,使之归农。……随武子云:楚国荆尸而举,商农工贾,不败其业,是农不从军也。鲁之作三军也;季氏取其乘之父兄子弟尽征之;孟氏以父兄及子弟之半归公,而取其子弟之半,叔孙氏尽取子弟,而以其父兄归公;所谓子弟者,兵之壮者也;父兄者,兵之老者也;皆其素在兵籍,隶之卒乘者;非通国之父兄子弟也。其后舍中军,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谓民之为兵者尽属三家,听其贡献于公也;若民之为农者出田税,自是归之于君;故哀公云:二,吾犹不足。……三家之采邑,固各有兵;而二军之士卒车乘,皆近国都;故阳虎欲作乱,壬辰戒都车,令癸巳至;可知兵常近国都,其野处之农,固不为兵也。……案所述管子的兵制,见《小匡篇》。
案《周礼》只有大司徒五家为比,……小司徒五人为伍,……和夏官序官之文相应,可以见得六乡各出一军,并没遂以外亦服兵役之说。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只说“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并无所谓乘马之法;从杜预注《左传》,才把他牵合为一,成元年作丘甲注。这是不足据的。所以我说:兵农合一,不但春秋以后不然;就西周以前,也并没这一回事。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古代的人民,总有征服者和被服者两阶级:征服之族,是居于中央,制驭异族的。这是所谓“乡”之民。被征服之族,是处于四围,从事耕作的,这是“遂”以外之民。前者是服兵役的。后者是不服兵役的。乡民固然也种田,然而不过如后世兵的“屯田”,并不是全国的农夫,都可当兵;“当兵的”同“种田的”,也分明是两个阶级;和向来所谓“兵农合一”的观念,全不相同。天子畿内,虽有方千里的地方;服兵役的,却只有六乡;所以只出得六军;诸侯的三军二军一军,也是这个道理。春秋以前,列国的兵制,大概如此;所以出兵总不过几万人。战国时代,却就不然了。试看苏秦对六国之君的话。见《战国策》和《史记·本传》。
所以这时候,坑降斩杀,动辄数十万。这时候,大概全国都服兵役的。所以《孙子》说“兴师十万,日费千金,内外骚动,怠于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万家”。这分明是按《司马法》方千里之地,提封百万井,可得甲士三万,卒七十二万计算的。所以我说:《管子》这部书,可以代表春秋以前的兵制。造《周礼》的人,所根据的,就是《管子》一类的书;所以只说六乡的人服兵役,并不说遂以外的人服兵役。《司马法》这部书,定是战国人所造。他习见当时的人,全国都服兵役,并不知道古人不然;却把古代一部分人所服的兵役,分配到全国人头上去,所以兵役便那么轻了。《春秋繁露》也犯这个毛病。明白这一层道理,便春秋以后兵制的变迁,也了如指掌了。
服兵役的年限,是从三十岁到六十岁。《白虎通·三军篇》:“……年三十受兵何?重绝人世也。师行不必反,战斗不必胜,故须其有世嗣也。年六十归兵何?不忍并斗人父子也。”《王制正义》引《五经异义》、《礼》戴说、《易》、孟氏《韩》诗说并同。《古周礼》说: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似较今文说加重。《盐铁论·未通篇》:“三十而娶,可以服戎事。”《后汉书·班超传》班昭上书:妾闻古者十五受兵,六十还之。似乎把种田的年限,误作服兵役的年限。参看下章第一节。
春秋时代兵制的变迁,《春秋大事表》的《田赋军旅表》,可以参考。又《荀子·议兵篇》的话,很可以见得战国时代列国兵力的比较,也可以一看。春秋战国时代兵制的变迁,还有一端,可注意的。便是春秋以前,还注重于车战;到战国时代,便渐渐趋重于骑兵。所以苏秦说六国的兵,都有骑若干匹的话。这个原因,大约由于前世地广人稀,打仗都在平地,到后来地渐开辟,打仗也渐趋于山险地方的缘故。《春秋大事表·春秋列国不守关塞论》参看。晋魏舒的“毁车崇卒”,《左传》昭元年。是其起源。到赵武灵王胡服骑射,这个主义就大昌了。
第六节 法律
中国的法律,在世界上居四大法系之一。他的起源、成立、发达、变迁,自然很有研究的价值。但是要研究中国法律的,先得明白一种道理。古人总说什么“尚德不任刑”,又说什么“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论语·为政篇》。又说什么“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而民不犯。”《史记·孝文本纪·除肉刑诏》。又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昭六年《晋叔向诒郑子产书》。后人给这许多话迷住了,都以为刑是衰世之物,到了衰世才有的,这种观念,于法律的起源,实在大相违背。
无论什么社会,最初时代,总是“礼治主义”。因为古人知识简单,没有“抽象的观念”,一切事情,应当如何,不应当如何,只得逐条做“具体的规定”。古人有句口头话,“出于礼者入于刑”。所以“礼”就是“法”。既然要逐事为具体的规定,自然弄得非常麻烦。所以古代的礼是非常麻烦的;就是古代的法,也是非常麻烦的。以为治世可以没有刑罚,就可以没有法律,是大错了的。
然则古代的法律,是什么东西呢?
《礼记·王制》:司徒修六礼以节民性,明七教以兴民德,齐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下文说“六礼:冠、昏、丧、祭、乡、相见。七教:君臣、父子、兄弟、夫妇、长幼、朋友、宾客。八政:饮食、衣服、事为(《注》:谓百工技艺也)、异别(《注》:五方用器不同也)、度、量、数(《注》:百十也)、制(《注》:布帛幅广狭也)。”
《周礼》:大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又大司寇“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这种刑,也和礼无甚分别的。
我说这就是古代的法律,因为违犯了,就要有制裁的。至于用刑的权柄,也一大部分在乡官手里。所以大司徒之职又说:“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其附于刑者归于士。”《周礼》固然是伪书,然而《管子·立政篇》也说:
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凡出入不时,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于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若在长家子弟臣妾属役宾客,则里尉以谯于游宗;游宗以谯于什伍;什伍以谯于长家。谯敬而弗复,一再则宥,三则不赦。凡孝悌忠信贤良俊材,若在长家子弟臣妾属役宾客,则什伍以复于游宗,游宗以复于里尉,里尉以复于州长,州长以计于乡师,乡师以著于士师。凡过党:其在家属,及于长家;其在长家,及于什伍之长;其在什伍之长,及于游宗;其在游宗,及于里尉;其在里尉,及于州长;其在州长,及于乡师;其在乡师,及于士师。三月一复,六月一计,十二月一著。
可见当时士师所办的事情,都是乡官移过去的。周礼的话,并不是凭空乱说。至于公布法律,也是在乡官手里的。所以《周礼》说:
大司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
《立政篇》也说:
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致于乡属,及于游宗,皆受宪;宪既布,乃反致令焉;然后敢就舍。宪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五属大夫,皆以行车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之日,遂于朝致属吏。皆受宪;宪既布,乃发使者致令,以布宪之日,蚤晏之时;宪既布,使者以发,然后敢就舍;宪未布,使者未发,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考究而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侈曰专制,不足曰亏吏,罪死不赦。
可见当时一切法律都在乡官手里,和后世地方行政官兼管司法正是一样。
至于所用的刑罚,最早的就是“五刑”。《白虎通》说:
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大辟法水之灭火,宫者法土之壅水,膑者法金之刻木,劓者法木之穿土,墨者法火之胜金。从《陈立疏证》本。
中国古代,什么事情,都是取象于五行。五刑取法于五行,其义是很古的。有人据《吕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黥”,说五刑是汉族效法苗族的。案古代所谓苗民,并不是现在所谓苗族,第三章第二节已经证明,现在可毋庸再说。《尚书大传》:“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苗民用刑而民兴相渐。”只是说唐虞有刑而不用,苗民却要用刑;并不是说唐虞以前,没有五刑,要取法于苗民。所以又说“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御览》六百四十五。《御览》又引《慎子》“有虞氏之诛,以巾当墨,以草缨当劓,以菲履当刖,以艾当宫,布衣无领当大辟。”倘使前此没有墨、劓、刖、宫、大辟,所象的又是什么?象刑之说,本不足信。《荀子》便驳他,见《正论》篇;《汉书·刑法志》引其说。然而就照他讲,也不能说五刑是苗民制的。
五刑的科条;《吕刑》说:“墨罚之属千,劓罪之属千,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周礼》司刑则说:“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郑玄注:“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二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周则变焉;所谓刑罚世轻世重者也。”《汉书·刑法志》又根据《周礼》“大司寇,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之文,说《周礼》所载是中典,五刑之属三千是用重典。案《唐律疏义》卷一,《玉海·律令门》引长孙无忌《唐律疏》,都引《尚书大传》“夏刑三千条”,则郑玄说夏刑三千,不为无据;但不知《周礼》司刑所载,果有所本否。
《尧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白虎通·五刑篇》:“刑不上大夫者,据礼无大夫刑,或曰:挞笞之刑也。”或说似本于此。扑作教刑,《史记·五帝本纪集解》:“郑玄曰:扑,楚也。扑为教官为刑者。”案就是《学记》所谓“夏楚二物,收其威也”。金作赎刑。”郑注:“正刑五,加之流宥,鞭扑,赎刑。此之谓九刑。”《周礼·司刑疏》引。案《左传》载叔向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见上。又载季文子说“先君周公制《周礼》,……作誓令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文十八年。则九刑古代确有此种刑法,其起源当亦甚古,郑说应有所本。
人民应守的规则,虽由乡官公布;至于犯罪之后,怎样惩罚,却是守“秘密主义”的。所以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注: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左传》昭六年。“赵鞅、荀寅……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所受之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昭二十九年。大概把用刑罚看做在上者一种特权,要他变化不测,才好叫手下的人惧怕;和“法治主义”,实在大相背驰。然而除刑书刑鼎之外,又有“郑驷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定九年。“成文之法”,渐次公布;“秘密主义”,渐次破坏;这也可以觇世变了。
照儒家的说法,古代用刑,但以五刑为主,此外更无甚酷刑,而且“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左传》昭二十年。《孟子·梁惠王下篇》:“昔者文王之治岐也,……罪人不孥。”《书·甘誓》:“予则孥戮汝。”孥,当作奴。言或奴或戮,并不及是连及妻子,见陈乔枞《今文尚书经说考》。可谓文明极了。然而据《周礼》,就有“斩”、“搏”、“焚”、“辜”之刑。“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注:“斩以斧钺,若今腰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搏,当为……膊,谓去衣磔之。……焚,烧也。……辜之言枯也,谓磔之。”其他出于五刑以外的刑罚,见于书传上的,也随时而有。怕儒家的话仍不免“改制托古”的故技,未必实际如此。赎刑之法,见于《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劓辟疑赦,其罚惟倍;……辟疑赦,其罚倍差;……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一锾六两,夏侯、欧阳说,见《周礼》职金疏。也很重的。
刑狱之制,今文不详。《北堂书钞》引《白虎通》:“夏曰夏台,殷曰牖里,周曰囹圄。”《意林》引《风俗通》同。《周礼》:“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有爵者桎,以待弊罪。”注:郑司农云:者,两手共一木也。桎梏者,两手各一木也。玄谓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中罪不手足,各一木耳;下罪又去桎;王同族及命士以上,虽有上罪,或或桎而已。又“司圜,掌收教罢民。……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也和监狱相类。又方司寇“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则类乎后世的徒刑。
审理的制度,也很文明的。《王制》说:
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之刺。有旨无简,不听。注:简,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附从轻,赦从重。凡制五刑,必即天论。注,必合于天意,《释文》论音伦,理也。注同。邮罚丽于事。注:邮,过也,丽,附也。过人罚人,当各附于其事,不可假他以喜怒。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注:意,思念也。浅深,谓俱有罪,本心有善恶。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成狱辞,史以狱之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之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注:当作宥。然后制刑。
下文又说:“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此四诛者,不以听。”把现在的眼光看起来,似乎野蛮;然而宗法社会,大抵“守旧”而“蔑视个人的自由”,不能全把今人的眼光,评论古人。至于“凡作刑罚,轻无赦。”则注谓“为人易犯”,“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则势出于不得不然。也算不得什么缺点。《周礼》: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以之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又有三宥、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三赦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愚。之法”。就更为完备了。
贵族的特权,今古文家的说法也微有不同。古文家偏于“优待王族”和“保持贵族的身份”。所以《周礼》:“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礼记·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则罄于甸人;其刑罪则纤,亦告于甸人。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迫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亲哭之。”其优待王族,可谓达于极点了。案《戴记》是今古文杂的,《文王世子》也是古文家言。又《曲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许慎《五经异义》:“古周礼说:士尸肆诸市,大夫尸肆诸朝,是大夫有刑。”则古文说优待士大夫,不如优待王族。八议之法:第一是议亲,第二是议故,次之才是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今文家则纯乎是“尚贤主义”,《公羊》宣元年传:“古者大夫已去,三年待放。”《注》:“古者刑不上大夫,盖以为摘巢毁卵,则凤凰不翔;刳胎焚夭,则麒麟不至;刑之则恐误刑贤者;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故有罪放之而已;所以尊贤者之类也。三年者,古者疑狱三年而后断,……自嫌有罪当诛,故三年不敢去。”大抵古文家的话,还近乎事实。今文家就纯乎是理想之谈了。
刑余之人,《王制》说:“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遇之涂弗与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是今文家言。《周礼》说:“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是古文家言。似乎亦是古文家言近于事实。《周礼》:司厉“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稿”。郑注说就是后世的奴婢。
以上的话,虽然有许多儒家的议论夹杂在里头,然而天下断没有突然发生的事实;儒家的议论,也必有所本;据此,可以推想我国古代的法律是颇为文明的。
秦国的法律,似乎是别一法系。《汉书·刑法志》说:“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商鞅、申不害……都是法家;法家的用刑,固然主乎严峻,然而所讲的,只是信赏必罚(把现存的《管子》、《韩非子》、《商君书》等看起来,都是如此)。并没有造作酷刑的理论。秦国用刑之严,固然同法家有点关系。至于“凿颠”、“抽胁”、“镬亨”、“车裂”、“腰斩”、“夷其族”、“夷三族”等刑罚,似乎不是商君等造的。然则这许多刑罚是从哪里来的呢?按秦国开化最晚,当时的人,都说他是戎翟之俗。这许多酷刑,难保是从未开化的蛮族里采取来的。所以我说他是别一法系。关于秦朝的刑法,参看第二篇第八章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