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 会计假设
会计学作为研究会计理论与实务的一门学科,与其他学科一样,也具有自己独特的基本假设。这些假设源于会计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环境和条件,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活动时必须依此做出一些合理的推论,也是收集、加工处理会计信息所需依据的基础概念。根据这些假设所收集和加工出来的会计信息可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经济决策的需要,对会计实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事实上也制约着会计目标。目前,构成会计准则内容的基本假设主要包括: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以及货币计量和币值不变假设。但会计假设仅是会计人员在不确立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为了提供制订投资和经营决策需要的会计信息所做出的一些推论,并假设它们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会计研究中,应该根据社会经济的变化趋势,不断探求会计假设,只有在完善的会计假设基础上,才能建立起健全的会计规范。
1.会计主体假设
会计主体通常也称会计实体或会计个体,是指会计工作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这一前提要求会计核算应当区分会计主体自身的经济活动和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及经营者或所有者个人的财务活动。会计人员只能站在为之服务的特定主体的立场上核算特定主体本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既不能包括其他企业的经济活动,也不能包括所有者或经营者个人的财务收支活动。只有这样,会计才能准确地提供某一特定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信息。
由此可见,会计主体前提界定了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明确了会计人员为哪一个特定的组织而核算以及核算哪些业务事项等问题,是进行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工作的重要前提。如果没有会计主体这一前提,就不能正确地计算某一特定组织的经营盈亏,也无法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基于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一般而言,判断一个组织是否为会计主体主要“根据经济单位在实质上对它的经济活动和行政控制管理所负的责任来界定的,而不是单纯看经济单位的法律形式”。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企业法人)不是同一概念。一般说来,法律主体都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2.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能够按照当前的规模和状态持久、连续地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即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该会计主体不会破产清算,所拥有或控制的资产能够按预定的目的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被耗用或出售,所承担的债务将正常偿还。
事实上,企业经营必然存在竞争,必然会优胜劣汰,个别企业甚至关闭、破产而无法继续经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或胜或败,在实际发生之前往往难以预料。但从会计角度来说,无论将来会遇到什么情况,其结果如何,都要假设会计主体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会持续经营下去。只有这样,会计才能选择和确定相对稳定的核算程序与方法,对特定主体的经营活动客观地予以计量、记录和报告,否则,一些公认的资产计价、收益确定原则乃至会计处理方法等就将缺乏存在的基础而无法采用。
3.会计分期假设
会计分期是指将会计主体持续进行的经营活动根据需要划分为若干个连续的、相等的期间。会计分期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之上的,其目的是通过会计期间的人为划分,定期结算各期间的经营损益,按期编制财务报告,从而及时地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
会计分期是对会计核算时间段落的一种人为的限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例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可统称为会计中期。
我国的会计分期是按公历日历期间划分的,起止时间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相应地,会计中期的起止时间也是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的。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由于有了会计分期前提,才产生了本期与非本期的概念,从而出现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才使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有了记账的基准,进而产生了收入与费用的期间配比以及跨期间经济业务的应计、递延、摊销等一系列特殊的会计处理方法。因此,会计分期前提对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国际视野看,目前世界各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不完全相同。除采用公历日历作为会计年度外,有的国家规定为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如加拿大、英国、印度、日本等);有的规定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如瑞典、澳大利亚、菲律宾等);也有的规定为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如泰国、斯里兰卡等)。还有少数国家规定的较为特殊,如阿富汗、伊朗规定为3 月21 日至次年3月20日等。
4.货币计量和币值不变假设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记录、计量与报告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结果。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过程中选择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进行计量,是由货币本身的属性决定的。货币是一切商品的一般等价物,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职能。其他计量单位(如数量、重量、长度、容积等)只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无法在量上进行直接汇总和比较。因此,为了全面反映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和有关交易及事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应以货币计量。
在会计准则研究中,除了应明确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外,还需要具体确定记账本位币,即以何种货币来核算。在会计主体的经济业务涉及多种货币的情况下,需要确定某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一般地说,我国的企业应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货币计量前提的主要意义在于明确了会计核算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既体现了现代会计的本质特征,也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奠定了基础,便于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和使用。